支联会案明开审 法官下判辞解释拒撤公诉书理由 重申将依法审理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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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联会被指多年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将于明日(22日)开审,被告之一的邹幸彤,早前指公诉书内容不详,亦争议《人权法》保障思考及信念自由等,要求撤销公诉书。其申请早前已被驳回,法官在开审前夕(21日)下判辞解释理由,指邹提出的部份理据,属审讯的议题,亦认为控方已把足够资料交予辩方作准备,重申法庭不会被用作政治打压的工具,并会跟据证据及法律原则审理,故驳回邹的申请。案件将由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和黎婉姫审理。

四名被告: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下称:支联会)、李卓人(64 岁)、何俊仁(69 岁)和邹幸彤(36 岁),他们被指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

邹幸彤早前提出4个理要求撤销公诉书,但全被驳回。(资料图片)

邹认为控方未详述何种非法手段

法官在判辞指,邹幸彤指公诉书缺乏详情,特别是关于“非法手段的行为”,未有指明是是何种行为。控方在邹要求下曾回应称,任何非法手段,无须涉及武力或类似武力的行为,并具颠覆国家意图,煽动他人作此行为,也非法律所容。

控方认为各被告透过激起民众对国家政权的厌恶、憎恨等情绪,鼓吹“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故认为被告的这些行为属非法。

国安法后仍鼓吹结束一党专政

此外, 公诉书指各被告“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邹要求控方披露依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这四项的哪一项。控方回应指,其立场是这四项都适用,并指《国安法》生效后,支联会作为法人团体,而另三名被告是法人团体的董事及干事,继续维持支联会的组织,包括透过举办公开活动,发布不同刊物或网上内容,营运六四纪念馆等,向他人鼓吹“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煽动他人加入或认同支联会。

控方已提供资料让辩方作反驳

法官认为,控罪涵盖的范围较阔,综合公诉书的内容和开案陈词等,控方已为被告提供足够及合理的资料,让被告知道他们面对的指控为何,被告亦应已清楚知道需处理的案情,及如何反驳。毋庸置疑“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是违反国家宪法的主张,但这主张是否符合“非法手段”,是审讯处理的议题。

邹争议人权法保障思想和信念自由

此外,邹认为单是持有“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想法,和“煽动”他人认同这目标,若没有作出违法行为,没有干犯罪行。根据《人权法》,思想和信念的自由是基本人权,不能以国家安全为由设限。人们有权不认同现行的政制或法律,亦有权以合法方式推动改变。法官指都是审讯议题,不构成撤销公诉书的理由。

邹亦指,她早前涉及两宗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的案件,该两案已审结,若控方于本案亦依赖该两案涉及的事件,作为证据的一部份,便违反双重损害的法律原则。

重申法庭只会根据证据和法律原则审理

法官指该两案和本案的控罪不同,没有事实重叠,认为不会对邹构成双重损害。控方在本案指控各被告煽动他人以非法方式颠覆国家政权,法庭只会根据证据和法律原则审理,不会容许以法律为名,作出政治打压。最后认为邹的理据无一成立,因此驳回其申请。

案件编号:HCCC 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