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上诉裁决解读|谋划属严重干扰 发言多少都是积极参与者
12名在民主派47人颠覆案罪成的被告,在其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均全被驳回。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初选谋划的目的,是迫使特首辞职和瘫痪政府,可造成颠覆性后果,属严重干扰。各被告知悉并参与其中,属串谋的一份子,他们在选举工程中发言或行事多少,对整体而言并无分别,为他们全属积极参与者,各人的量刑亦非明显过重,因此驳回全部被告的定罪及判刑上诉。
12名上诉人及他们的主要理据
驳回定罪上诉的理由
重申非去手段不限于刑事行为
上诉庭法官拒绝11名上诉人就定罪的裁决时,重申《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当中所涉的非法手段,并不限于刑事行为。
案中计谋属严重干扰
法官指出,立法会亦非橡皮图章,审核和通过预算案时,必须根据《基本法》条文履行其宪制职能。然而戴耀廷当时的构想,是希望民主派在议会中取得过半议席后,以否决预算案来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瘫痪政府运作及强迫中央政府宣布结束一国两制政策等。这无疑属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甚至颠覆香港宪制秩序的手段,这计谋明显是滥用《基本法》第73条赋予的权力。
有政治诉求不代表有权展开谋划
法官又指,议员审核预算案时,不能藉考虑其他无关的事。被告们当时提到想迫政府接受的事项,如“五大诉求”,或会随时间有所改变,但想迫行政长官辞职等,却一直存在;至于他们提及争取普选,这必须在《基本法》的宪制框架内行事。但无论争取普选,或其他政治诉求,不代表他们有权展开本案的谋划。
本案谋划会破坏香港的宪制秩序
被告们争议,《基本法》第50至52条有机制可解决一旦预算案被否决的僵局,故认为他们的计谋不会造成颠覆。上诉庭不接纳说法,重申本案的谋划属严重干扰议会,并会阻挠及破坏香港的宪制秩序,认为被告是怀有颠覆的意图。故认为原审法官的裁决并无不妥。
原审官的干扰未对邹及余造成不公
至于邹家成和余慧明投诉原审法官在他们自辩时过份干预,上诉庭认为未有对二人造成不公,最后驳回全部被告定罪的上诉。
三名主理本案的上诉庭法官
驳回判刑上诉的理由
参与多少对计划而言并无分别
判刑方面,上诉庭认为判囚7年为量刑起点并无明显过重,因本案的谋划拟令香港宪制秩序陷入混乱,被告们应受谴责,他们在选举工程中行事多少,对计划而言并无分别,故全部都属积极参与者,且计划已超越萌芽阶段,假如计划涉及使用暴力,量刑可在7年以上。
谋划没可能成事不构成求情理由
上诉庭又指,原审法官不接纳谋划没可能成事作为求情理由是正确做法,因为谁都不能抹煞该谋划的可能性,也不能断言谋划将注定失败。加上2019和2020年的动荡情况而言,实难保立法会内形势不会倾向被告及理念相近的人。
曾服务社会获减刑2至3月属极限
此外,原审因应被告误解法律而给予的减刑,可视之为无偿折扣,他们不能投诉减得太少。基于控罪严重性,针对服务社会的减刑,减刑2至3个月已是极限,除非他们的服务非常出色,但本案没人适用。对于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和梁国雄,因为他们有多项案底,原审法官有权因应控罪严重性,不考虑就他们过往的公职或良好品格减刑。
吴政亨充当训导解色加刑无不妥
就吴政亨的上诉,上诉庭指虽然初选参选人是最终实现计划的人,但令他们当选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若没有资源和支持,参选人徒有意参选也没用。吴为了令初选成功,他身兼多个角色,包括公关代表、募款人,并提供人力及后勤支援,甚至乎充当“训导主任”,因此原审加刑6个月并无不妥。
邹在国安法后无撤回墨落无悔声明
“墨落无悔”声明的其中一名发起人邹家成争议,原审法官惩罚邹在《国安法》生效前的行为而加刑1年不当。但法官指,邹发起声明的行为纯粹是邹在串谋整体参与度的指标,邹没在《国安法》生效后撤回声明,对整个初选必然具有额外推动力,原审法官没有原则犯错,也没有明显过重。
重申控罪极为严重属前所未见
此外,原审法官下令将邹和黄子悦的在同一时期被控的暴动罪刑期全数分期执行,做法也是无可批评,因为两项控罪皆极为严重,本案的严重性更属前所未见,原审法官的命令实属有理。
同案17名被告已刑满出狱
案件编号:CACC253、263、2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