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上诉裁决二|信刘伟聪无颠覆意图 控方未能证原审有不当

撰文: 安梓宁
出版:更新:

刘伟聪在民主派47人颠覆案审讯中,是两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的其中一人,律政司认为原审官针对刘的裁决有悖常理,因此亦有提出上诉,但今(23日)同样被上诉庭驳回。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刘提及他当时视初选为阵营内部的竞争,他想借此获得参选的认受性,而他参加初选时,并没有提倡五大诉求和提捆绑式否决预算案。刘声称他没有亲身签署《墨落无悔》声明,但他发现其名字在该声明出现后,选择了不作澄清,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的说法后,有权基于整体证据,裁定刘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并裁定刘是为赚取政治本钱,没有颠覆的意图,而控方提出的上诉证据,不足证明原审官这决定是有悖常理,因此驳回律政司的上诉。

刘伟聪认为法庭还他一个公道。(陈晓欣摄)
刘伟聪被问到是否律政司会继续上诉,刘称律政司是法治的把关者。(郑子峰摄)

本案47名被告,有16人不认罪,经审讯后,只有刘伟聪和李予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之后以案件呈述方式,只就刘的无罪裁决提出上诉。

控方认为针对刘的证据属压倒性

律政司在上诉时指,举出多项认为能证明刘有积极参与串谋这谋划的证据,并认为控方的证据属压倒性,包括:刘知悉本案谋划的真正目的;刘初选时参选九西选区,亦知悉该区参选人达成否决预算案的共识,而该共识对参选人是有约束力。律政司认为,案中唯一合理推论,是刘亦是涉案谋划的一分子,他并有颠覆国家的意图,因此认为原审法官的裁定刘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

原审时脱罪的李予信,今亦有到庭旁听。(郑子峰摄)

刘称参与初选只想获得认受性

本身为大律师的刘伟聪,上诉时亲自陈词,他认为上诉庭不应轻易干预原审法官的事实裁断,又引述他自辩时的说法,指他视初选为阵营内部的竞争,他想借此获得日后参选的认受性。若他日后当选成为议员,并不受初选的承诺约束。而他参加初选时,只提倡增加司法任命的透明度等,没有提倡五大诉求,亦无提捆绑式否决预算案。

原审法官接纳刘无亲身签署声明

上诉庭指原审法官作出裁定时,指刘出席西九首次协调会议后,便知道涉案谋划的真正目的,其竞选团队亦有就初选的发展告知刘,包括同区参选人就否决预算案达成共识等。原审法官接纳刘没有亲身签署《墨落无悔》声明,他后来发现自己旳名字出现在《墨落无悔》声明时,觉得进退维谷,最后决定不作澄清。

信刘参与只为获得认受性

原审法官作裁定时接纳刘的说法,即信他只是希望获得认受性,以及不认为他有受任何承诺约束。虽然刘在《国安法》颁布后没有退出初选,但他当时相信其行事符合《国安法》,所以才没理由退出。

原审官有权裁定刘为赚取政治本钱但无颠覆意图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有权基于整体证据,裁定针对刘的案情有合理疑点,即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赚取政治本钱,却没有颠覆意图。律政司未能令上诉庭信纳,原审法官作出裁定时是有悖常理,故驳回律政司的上诉。

同案另12名上诉人全部上诉均被驳回

+8

三名主理本案的上诉庭法官

同案18名被告已刑满出狱

+13

案件编号:CACC253、263、268/2024

事件的来龙去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