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拟制附属例 若特首认定刑事案行为涉国安 即属危害国安罪行

撰文: 石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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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日(8日)突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根据保安局及律政司今早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港府经仔细研究,建议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

第一,如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或《国安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则该案件即属《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该作为而被调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属《国安条例》第 7(d)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同时,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则该项交替罪行亦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立法会突召联席会议讨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资料图片)

立法会周日(7日)应政府当局要求,并经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邵家辉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简慧敏同意,两个事务委员会将于今午12时45分就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举行联席会议。

3月6日,立法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基本法23条立法。(廖雁雄摄)

去年曾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维护国安 订立国安附例及禁地

去年5月,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亦曾应政府要求,于翌日与司法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当时提出两项立法建议,一是根据去年3月通过并实施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简称《国安条例》)第 110 条订立附属条例,以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二是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宣布国安公署某些处所为禁地。

今年3月,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香港国安法》第43条修订实施细则,赋权警务人员可取得手机等设备密码,违者可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