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案|控方陈词重申法律不容人以人权之名 危害国家安全

撰文: 安梓宁
出版:更新:

支联会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今(18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高院)作结案陈词。控方重申,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法律不容任何人以人权之名危害国家安全,认为被告以人权为‘挡箭牌’作出煽动行为。代表李卓人的律师陈词却指,支联会纲领所以的“结束一党专政”,并不是针对共产党,而是指任何政党都不应该专政,又前领导人毛泽东1945年的《毛泽东选集》,亦曾主张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邹幸彤将于明天作陈词。

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回应辩方要求厘清控罪中“推翻”和“破坏”的意思。黎引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指包括打倒原来的政权、社会制度,并包括彻底否认已有的说法。

条例局限被煽惑者须是香港人

黎谈及域外法权时称,若被煽惑后作出的犯罪行为不在香港发生,但对香港居民或香港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则可以用《港区国安法》第37条处理。

法官李运腾问,有人在香港提倡去中南海放炸弹,有内地人在港听到后回内地付诸实行,这类行为是否煽惑?黎表示,第37条局限被煽惑者须是香港人,并澄清没刻意提及内地人如何受影响。法庭只需考虑香港人作为受众,如何理解“结束一党专政”纲领。

支联会案续在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审理。

不能作出煽动行为后以人权作档箭牌

黎又重申,法律不可能容许任何人以人权之名危害国家安全,并作出包括本案的煽动行为,然后以保障人权为‘挡箭牌’”,重申支联会并非因宣扬的思想而被控,而是他们超越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这两种权利并非绝对,法律无可能去助长他人破坏及颠覆国家政权,控方要证明被告蓄意,或相信被煽惑者会作出推翻制度等行为,对被告而言,已是更大的保障。

结束一党专政并非针对共产党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师沈士文接着陈词,指支联会30年来从无提出任何非法手段,去鼓励市民结束一党专政。沈指,结束一党专政不是针对共产党,而是指任何政党都不应该专政。前领导人毛泽东1945年的《毛泽东选集》,亦曾主张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

重申支联会只是作支援角色

沈批评控方的指控“一鸡两味”,循环论证:“结束一党专政”这主张既是非法手段,也是目标,重申支联会由始至终也是作为支援角色,支持国内的爱国民主运动,又指控方仍未说明支联会鼓吹市民做些什么。

支联会非立法者无权力作出挑战

法官另主动提到,法庭不能绕过上诉庭在“吴政亨案”中对非法手段的诠释,港府运作是行政主导,吴案的被告不问利害,为了某些政治目去挑战行政主导。沈指吴的非法手段是针对立法会议员,并涉违反《基本法》的誓言及滥用职权。但支联会并非立法者,亦没有权力作出挑战。任何团体或市民,本可以享有《基本法》赋予的权利作出批评,并质疑是否不满现状也不能提出。

3名受审被告:支联会(已解散)、李卓人(68岁)和邹幸彤(40岁),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发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3人被指在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

案件编号:HCCC 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