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都|专属《条例草案》今刊宪 下周三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政府今日(3日)在宪报刊登《北部都会区发展条例草案》,进一步为北都精简规划和地政程序,加快工程建设及助力产业营运。草案将于下周三(8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
草案将指明便利北都发展的六个政策范畴,包括厘定北都范围和简化城市规划程序等,并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六个范畴订立附属法例,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细节。
政府指,北都已进入全面动工和企业导入阶段。政府必须加快建设,并迅速应对企业的需要。
《条例草案》将指明便利北都发展的六个政策范畴,并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六个范畴订立附属法例,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细节。以主体法例订明政策范畴,附属法例规定落实细节的安排,让政府可以因应北都的发展需要,因时制宜,在有需要时灵活调整落实细节。政府已随草案一并提交首批附属法例的草拟本供立法会预览。附属法例的草拟本此阶段只供议员参考,让立法会审议草案时能更全面了解便利措施的细节。政府会在草案通过后,正式向立法会提交首批附属法例。
草案会为以下立法建议提供基础:
(一)厘定北都范围:草案将只适用于北都范围,因应需要,部分便利措施可以只适用于北都内的指定范围。草案附表一所描述的范围会划定为北都范围,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将有权在两个指明情况下修订北都范围,包括因应北区或元朗区的行政区界线改动,或相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的界线改动;
(二)简化城市规划程序:申请人可透过与《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相若,以更简单、更快捷的规划程序,就北都指定范围的土地或建筑物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放宽发展参数/要求,将原本通常需要至少九个月的流程缩短至只需两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建议简化程序将不适用于保育地带及政府表明将透过修订图则程序拟定新大纲图的地区。此外,申请人亦必须完全遵循与《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相若的程序,当中包括进行技术评估,以向城市规划委员会证明该发展项目技术上可行;有关申请亦会供公众查阅,为期三星期,期间公众可以提交意见。另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将可订立规例,除就上述申请程序、批出许可等作出规定,亦可延长在北都内的土地或建筑物作某项临时用途或发展的期限至七年;
(三)加快支付收地补偿:为减少政府就仍未支付的收地补偿所衍生的利息支出,以更好集中资源在北都实质发展,建议订明如前土地业权人或其他申索人未能在政府发出的暂支款项要约中列明的三个月限期内接纳该暂支款项要约,则有关款项于限期届满后不得再孳生利息。另外,如收回的土地属祖堂地,订明如相关祖堂的注册司理职位并无空缺,政府即可向该注册司理支付收地补偿(包括以暂支款项形式支付该项补偿)及就收地补偿须付的任何利息。上述建议将适用在《条例草案》相关条文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收回的北都土地;
(四)促进工程创新及品质:就在《建筑物条例》第42(1)条下提出变通或豁免的申请而言,建议订明如有关申请关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宪报公告指明的北都工程,只要建筑事务监督认为属公告所指明能便利工程创新及提升建造品质等情况,即可视为符合第42(1)条有关情况特殊的规定,可考虑批出该项申请以准许对《建筑物条例》的条文作出变通或豁免;
(五)简化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程序及要求:建议在维持现行噪音标准的同时,简化有关地区/项目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程序及要求;及赋权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发出与指明北都建筑工程相关的技术备忘录(北都技术备忘录),而噪音管制监督可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规例中指明的北都建筑工程(包括北都内以产业主导的发展地区和主要运输基建项目),根据北都技术备忘录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
(六)便利及规管跨境要素流动:建议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便利及规管特定类型的跨境流动订立规例,当中包括人员流动、任何货物或其他物品(例如生物样本和机器设备)的移动,以及数据、资料或其他无形物或资金的传送。其中,为了便利与港深创新及科技园有关的人员流动,建议在规例中指明跨境进出该园区的“白名单”人士类别和纳入“白名单”的申请安排;以及建议授权相关当局可就指明跨境基建项目使用的建造设备及其他物品符合列明条件的情况下,指示若干有关空气、噪音管制等法例的某些条文不予适用,以提升跨境基建项目工程的效率;以及
(七)为指定地区成立法定法团:建议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成立法定法团相关事宜订立规例。
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争取今年内通过,然后正式将首批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