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试水温”倡卓越律师升资深大状 大律师公会两大理据交锋

撰文: 洪戬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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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21年三读通过《2021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容许非大律师的律政司律政人员拥有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资格(俗称“升仙”)。当时,一度引发大律师不满,批评修例“矮化资深大律师地位”;另一方面有律师认为社会早就基于错误认定“律师比大律师矮人一截”,建议合并两种执业纠正不公。 5年后的今天,相关讨论再摆上“台面”。

律师会最近“试水温”,建议有卓越成就、专业地位、法律专长或经验合资格律师,可以成为资深大律师,亦可积极物色律师为暂委法官。换言之,放宽“升仙”门槛至不只于大律师或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大律师公会回复《香港01》查询时提出两大理据回应:一、律师事务所或面临压力,导致放弃代表某些诉讼人,反之独立运作的大律师保障诉讼人不受外在压力影响司法公正;二、大部分讼辩律师两年未行使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因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分散,不愿委聘竞争对手的讼辩律师。公会四字结论形容相关“很大程度属学术性质”的讨论仍然“言之过早”。

香港法律专业提供两种律师服务——律师(Solicitor)和大律师(Barrister),后者和法官一样保留了佩戴假发的传统。

立法会审议修例以“律师”代替“事务律师”

香港法律专业提供两种律师服务——律师(Solicitor)和大律师(Barrister)。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正审议《2026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包括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当中,提到将“Solicitor”的中文对应词由“事务律师”改为“律师”,并将“Barrister”的中文对应词由“讼务律师”改为“大律师”。委员会邀请公众就草案提交意见书,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亦有提交。

律师会认为可以将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资格扩展至展现出卓越成就、专业地位、法律专长或经验的适当合资格律师。( 廖雁雄摄)

律师会借机“试水温”倡律师可升资深大律师

当中,律师会借机会提出更进一步的放宽建议,认为可以将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资格扩展至展现出卓越成就、专业地位、法律专长或经验的适当合资格律师。律师会指律师无意与大律师竞争,重申支持独立的大律师公会及其角色。今次建议亦不会改变律师通常指示大律师出庭应讯的模式,亦不会动摇该架构。

1月19日,2026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在香港大会堂举行,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张举能致辞。( 廖雁雄摄)

倡专责委员会审查申请 引用外国例子证不削弱标准

律师会建议,专责委员会审查建议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律师申请,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律师会代表以及其他相关持份者组成,确保委任过程的严谨性、独立性。律师会认为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经验表明,将资格扩展至大律师以外的人士并不会削弱标准。以英格兰及威尔斯为例,拥有较高发言权的律师自1995年起即有资格申请御用大律师头衔。自1995年引入该制度以来,提交申请的231名律师中,已有66名律师成功获委任为御用大律师。委任纯粹基于才能,标准依然严格。

香港大律师公会

大律师公会:“律师”与“大律师”安排符合诉讼人利益

对于委任资深大律师的资格应否扩展至律师,公会回复《香港01》查询时指,所有律师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中,均享有充分出庭发言权。换言之,在香港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中,律师均拥有出庭发言权。拥有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律师,亦可在高等法院及终审法院的公开法庭出庭。讼辩律师(Solicitor Advocates)在2012年经立法修订引入。公会指,实际上讼辩律师行使该等发言权的情况非常有限,甚至可说是极少,反映目前律师与大律师之间的运作安排符合诉讼人的利益,亦与选择委聘大律师的律师意愿相符。

终审法院

律师事务所或面临压力 导致放弃代表某些诉讼人

公会引用时任高等法院上诉庭副庭长(现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就Re Simpson QC一案的判决中的说法,论述香港较高级的法院已强调,讼辩律师与大律师的执业方式存在重要区别。当时,林文瀚指大律师仍然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执业时须保持毫不妥协的独立性;然而,讼辩律师(Solicitor Advocates)通常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该事务所亦同时为发出指示的律师。尽管偶尔有讼辩律师接受其他律师事务所委聘的情况,这类情况在香港甚为罕见,且属特殊情况。因此,讼辩律师的服务对公众的可及程度,有别于大律师的服务。

资深大律师委任礼。(夏家朗摄)

大律师保障诉讼人不受外在压力影响司法公正

公会指,有规模的本地或国际律师事务所可能会面临强大的商业、媒体、政府或行政压力,迫使他们拒绝代表某些诉讼人,甚至放弃代表某些诉讼人。所以,一个强大和独立,而且牢固地扎根于宏观法律体制的本地大律师行业,能保障所有诉讼人,不论外在压力来源为何、程度深浅,皆可获得司法公正。

这项保障的力量,不仅源于我们的传统以及“不可拒聘原则”,亦源于我们自雇、独立的执业模式。
大律师公会
资深大律师委任礼。(夏家朗摄)

大部分讼辩律师两年未行使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

公会补充,虽然理论上有百余名讼辩律师,但其中大部分人显然在过去两整年内,并未行使过其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由2024年初至2025年底(即两年期间)颁下的判词可见,讼辩律师于公开法庭行使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判词数量少于15宗。此数字不包括讼辩律师担任副手、以书面陈词方式出庭,以及适用一般法院出庭发言权的事宜,如内庭聆讯或个人破产案件。

讼辩律师行使较高级发言权这般有限、零星,归因于本地市场规模、其主要由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组成而较为分散,以及律师事务所自然地不愿委聘竞争对手律师事务所的讼辩律师。
大律师公会

相反,由于大律师仅透过转介接受委聘,因此他们绝不是同等意义上的竞争对手。基于现时情况,关于讼辩律师是否有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讨论,仍然言之过早,且很大程度上属学术性质。

(资料图片 / 高仲明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