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阿叔晚上强光照树疑影雀!街坊:照猫头鹰? 惊吓动物恐违法

撰文: 田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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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喜欢拍摄野生动物,但“为咗影相,可以去到几尽?”。Facebook群组“大埔 TAI PO”流传多条影像和照片,现场是大埔太和路神召会康乐中学对开休憩处,1名戴白帽、穿上黑衣黑裤的中年男子站在上址,多次用强光电筒照向大树,附近有专业相机和脚架,以及其他怀疑生态摄影发烧友。有街坊怀疑他在寻找走失雀鸟,但因后方有专业摄影器材,被质疑是想拍摄雀鸟,因未发现鸟踪,遂以强光电筒照射大树。

一名戴白帽、穿上黑衣黑裤的中年男子多次用强光电筒照向大树。(Facebook群组“大埔 TAI PO”图片)
附近有专业相机和脚架,以及其他怀疑生态摄影发烧友。(Facebook群组“大埔 TAI PO”图片)

目击者︰为咗影相,可以做到咁

目击者在帖文批评“阿叔为咗影相,可以做到咁”,影片引来许多网民留言,“无品的垃圾生态摄影”、“隔离有人住!街坊已投诉”、“为咗影相,用强光直接照射雀鸟,畀你影到咁又点”。

由于区内过去曾出现野生的猫头鹰宝宝,在网上引起热议,有街坊质疑他们是想“照猫头鹰”。

有人以强光电筒照射大树。(Facebook群组“大埔 TAI PO”影片截图)

行为导致动物受惊 可被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

根据本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4条,任何人除按照特别许可证行事外,不得狩猎或故意干扰任何受保护野生动物,违者可被判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

另外,根据本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残酷对待动物行为包括残酷地打、踢、恶待、折磨、激怒或惊吓动物,或者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

大埔有人在晚上以强光电筒照射大树,疑在搜寻雀鸟。(Facebook群组“大埔 TAI PO”影片截图)

市民可致电1823向渔护署求助

渔农自然护理署一向不鼓励市民用强光照射动物,尤其是夜行动物,例如猫头鹰,视觉比人类敏感,一旦被人用强光直接照射,可能会造成短暂失明,市民若有任何投诉,可致电1823,热线人员将会把电话转介至渔护署跟进。

(Facebook群组“大埔 TAI 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