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存32年嫁妆讨不回 女儿告母亲惨败诉 官揭汇款记录非关键证据

撰文: TVBS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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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南一名刘姓女子与亲生母亲因“未来嫁妆”对簿公堂。据悉,刘女主张自32年前起,陆续汇款共360万元(台币,下同,约88万元)委托母亲代为保管作为未来“嫁妆”,不料事后讨要遭拒,愤而提告。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审结,认定刘女无法证明双方有“寄放金钱”的约定,判决败诉,母亲无须返还该笔款项。

每月汇5万“暂时寄放”代管嫁妆

示意图(Unsplash@Ali Mkumbwa)

根据判决书指出,刘女从1994至1998年间,每月固定汇款5万元(约1.2万港元)至母亲的邮局帐户。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这笔钱只是暂时寄放在母亲处代为保管,计划作为她日后出嫁时的嫁妆。多年后,刘女要求母亲归还这笔累积达360万元的资金,但母亲却拒绝承认有此约定。母女撕破脸,对簿公堂。

母辩:这是“孝亲费” 已过求偿时效

案经审理,刘女主张,双方存在法律上的“消费寄托”关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母亲如数归还。 面对女儿的指控,刘母则反驳,母女之间从未有过“代管嫁妆”的协议。她认为女儿过去汇入的款项性质应属于“孝亲费”、“生活扶养费”或单纯的“赠与”,并非寄放。

此外,刘母也质疑部分汇款并非女儿本人存入,且金额与时间点均有出入。刘母更进一步主张,即便女儿真的有请求权,从当年汇款至今早已超过15年的法律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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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有汇款纪录 难证明“寄托关系”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后表示,根据民法规定,若要成立“消费寄托”契约,主张的一方必须负起举证责任。除了要证明有交付金钱的事实外,更重要的是必须证明双方确实有“代为保管、日后返还”的共同意思表示。

法官认为,刘女虽然提出了汇款纪录,证明确实有资金流入母亲帐户,但这仅能说明资金交付的事实。由于汇款的法律原因众多,可能是为了给付孝亲费、赠与、偿还借款或单纯的扶养,光凭汇款凭证无法推论出双方存有“寄放金钱”的契约义务。

证据不足 女儿败诉

最终,法院认为刘女未能提出除了汇款纪录以外的有力证据,来证明母女间曾达成代管嫁妆的共识。在无法认定“消费寄托”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判决刘女败诉,全案仍可上诉。至于时效抗辩的部分,因寄托契约本身已无法证明,法院则未再另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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