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铁母亲疑冲门上车!4岁幼童遭抛下爆喊 人母事后态度辣㷫全网

撰文: 田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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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年幼子女失散,父母当然要立即寻人!本港一名女子近日在Threads表示,在港铁石硖尾站月台见到“有个大约4岁嘅细路喺度爆喊”,自己出于好意,“行埋去问佢系咪唔见咗妈咪”。小童一边哭泣,一边表示“妈咪自己跑咗去前面,上咗车走咗”,却遗下幼童独自在月台。楼主询问“知唔知阿妈电话”,小童递上写了电话号码的八达通给楼主。

楼主立即致电,正当以为母亲会心急如焚,岂料对方接通后,要求楼主向儿子代讲,“叫佢自己搭下一班车去下个站”,母亲在下一个车站等候。

一听真系火都嚟埋,顶唔顺直接爆佢:“你有冇搞错呀?个小朋友得几岁,你叫佢自己搭车?”
楼主大怒
楼主在港铁石硖尾站月台见到“有个大约4岁嘅细路喺度爆喊”,小童哭泣表示“妈咪自己跑咗去前面,上咗车走咗”,却遗下幼童独自在月台。(示意图/资料图片)

楼主亦都不太放心,任由小童自己上车,但母亲仍然计较时间,询问楼主“系咪都系去同一个方向,可唔可以顺便帮手带埋个仔过去?”

条友真系痴X线,万一成条街啲人以为我拐带儿童,𠵱条数点计先?
楼主爆粗批评

楼主差点想报警,最终直接叫月台职员过来处理,交给职员后没有再理会。

帖文引来许多网民讨论,纷纷批评母亲恶行:

“报警,等佢去警署接返个仔,告佢疏忽照顾”
“其实你真系要报警,无后果,呢啲人只会一错再错”
“呢啲阿妈真心要考牌”
“呢啲咁嘅老母!希望仔女大咗都留佢喺老人院”
“其实真系要报警,疏忽照顾同心理伤害系属虐待儿童,系犯法”

亦有人心痛小朋友:

“4岁真系好细个,幼稚园中班嘅小朋友”
“希望个小朋友心理冇事啦,仲要日日对住𠵱个大人”

楼主立即致电幼童母亲会心急如焚,岂料对方要求楼主向儿子代讲,“叫佢自己搭下一班车去下个站”,母亲在下一个车站等候。(《和解在后》剧照)

更有网民大赞楼主做法正确:

“好彩你够冷静”
“咁唔合理应该好有可能系骗案嚟,你醒目交畀职员”
“你嘅好人好事要欣赏”

网民心痛小朋友,“4岁真系好细个,幼稚园中班嘅小朋友”、“希望个小朋友心理冇事啦,仲要日日对住𠵱个大人”。(《季前赛》剧照)

更有过来人分享类似经历,母亲“话专登训练个仔独立而濑低个仔,好似又系3至4岁”,亦有人在港铁钻石山站直击“成家人冲门,剩返个小朋友喺月台”,自己和一名热心女子陪同小朋友搭到下一个站,“谂住揾返小妹妹屋企人”,“点知下一站见唔到佢啲屋企人”,原来家人前往数个车站后的地方,她们唯有向职员求助。

真系唔知佢屋企人谂咩?𠮶个妹妹好细个,佢连屋企人个电话都唔记得,都好彩讲得出读到边间学校。
过来人

但有网民分享其他有关走失的好人好事:

“我细个系(幼稚园年纪)唔见咗姨妈,跟咗几个好心嘅哥哥姐姐去麦当劳食薯条,再背屋企电话等人接”
“小朋友唔识背公公电话。 于是,我在旁边陪佢等咗一阵。 好彩5分钟后,佢公公回来。我都放心啲。不过,佢公公可能以为我系坏人,带住小朋友,就直接走了。不过,都唔紧要,小朋友安全就得”

有网民分享其他有关走失的好人好事,“我细个系(幼稚园年纪)唔见咗姨妈,跟咗几个好心嘅哥哥姐姐去麦当劳食薯条,再背屋企电话等人接”。(《季前赛》剧照)

根据本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27条,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包括视力、听觉的损害或丧失,肢体、身体器官的伤损残缺,或精神错乱),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a)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
(b)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3年

(Threads@723.ow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