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500万楼女家出$150万│准新郎负责供楼 提1自私要求终分手

撰文: 田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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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6年,原本准备步入婚姻殿堂,最终竟因物业落名而分手!本港1名地产KOL在Threads帐号分享一对情侣的置业事件,他们拍拖大约6年,近日开始筹备婚事,看中1个价值约500万元的住宅单位。由于置业涉及庞大资金,女方家人主动提出资助150万元作为首付,余下款项则由男生透过按揭贷款支付,日后亦由他负责每月供款。

双方原本大致已完成商讨,眼看即将签署临时买卖合约,距离建立新家庭只差一步,男生却突然提出“层楼可唔可以净系落我名?”,女生闻言随即追问原因,男生解释“首付系你屋企出,但之后廿几三十年都系我供㖞”。更令女生难以接受的是,男方家人亦认为有关安排并无问题,女方家人得悉后随即反对,原本满心欢喜的置业结婚的计划,顿时演变成双方家庭爆发难解的矛盾。

女生最难接受的,并非男友想“独占”物业,反而是对方一直没有在置业初期提出相关要求,直至临近签约才突然表态,不禁反问“如果连咁大件事都系你决定完,去到最后一刻先通知我,第时结咗婚,仲有几多决定会系咁?”,最终分手收场。

帖文引来大量网民讨论,而KOL其后补充资料,指该对前情侣过去共同租住单位接近4年,大部份租金均由男方支付。至于原定购入的新居,男生除了承担未来20至30年的按揭供款,亦打算自行支付装修费用。换言之,女方家人虽然准备一次过支付150万元首付,但男生认为,若计及多年按揭供款、利息及装修费用,自己长远承担的总金额可能更高,“你屋企出150万首付,但之后供款、利息、装修都系我一路出,如果长远计我出嘅钱仲多,点解层楼一定要联名?”。

该名女生和男友交往6年,在计划结婚前置业期间,因物业落名问题终分手收场。(《翻盘下半场》剧照)

KOL坦言,最初得悉男生要求单独落名持有物业时,也认为其做法不合理,但知道双方过往财务安排后,自己的看法亦有所转变,但“就算男方最后真系出得多好多,系咪就代表层楼应该净系落佢名?呢个叫计得清楚,定其实已经计得太清楚?”。KOL笑言“唯一白做嘅,可能系带佢哋睇咗咁多次楼𠮶个Agent(地产代理)”。

许多网民得知事件的来龙去脉后,仍然认为男方过于计较,甚至质疑为何不一早说明,直言分手是唯一选择:

“分得好”

“唔联名即预咗会离婚”

“明明大家都有付出,好哋哋落晒双方名咪得,男方条气唔顺,咪最多叫女方每个月都夹少少”

“就算咁讲,都唔会改变我对佢嘅睇法,条仔真系cheap到震,事实女方将会俾150万,请问点解佢可以当人哋冇俾?仲坚持层楼净系落自己名?”

女方家人提出资助150万元作为首付,余下款项则由男生透过按揭贷款支付,日后亦由他负责每月供款,男友提出“层楼可唔可以净系落我名?”,结果分手收场。(《季前赛》剧照)

贷款七成供楼30年 利息逾二百万元

但亦有网民质疑事件的可信性;假设事件在现实中发生,以涉事物业楼价约500万元计算,女方家人提供150万元,相当于楼价30%;若余下350万元全部由按揭贷款支付,男方则须承担往后偿还贷款的责任。如果贷款350万元,按揭年利率3.5%、还款期30年,每月供款约15,716元,30年累计还款约566万元,当中约216万元属利息。

表面上,男方未来支付的供款总额远超150万元,但实际上,按揭供款由本金及利息组成,并非每1元都会转化成物业资产。利息属融资成本,装修开支亦不一定能在日后出售物业时全数收回。另一方面,女方家人提供的150万元,亦是一笔在置业初期即时投入的资金,并承担物业价格波动及资金无法作其他用途的成本。

因此,单纯比较150万元首付及数百万元的30年供款总额,未必能公平反映双方的实际财务贡献。

由于男方坚持物业只落自己名字,2人最终分手。(《翻盘下半场》剧照)

女方出首付却不落名 法律上有无业权?事实上,香港物业业权并非只得单名或各占一半两个选择。根据香港大学法律及科技研究中心营运的“社区法网”资料,物业可以由1人全权拥有,亦可由多人共同拥有,而共同拥有又可分为“联权共有”及“分权共有”。

联权共有俗称“长命契”,其中1名业主离世后,其权益一般会自动转移至其他在生的联权共有人;分权共有则可由各方持有不同份额,并非必须平均分配。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方没有登记为业主,只要实际支付全部或部分楼价,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透过信托法律主张物业的实益权益。

KOL笑言“唯一白做嘅,可能系带佢哋睇咗咁多次楼𠮶个Agent(地产代理)”。(《和解在后》剧照)

不过,这并不代表支付首付就一定可以获得相应业权。尤其今次提出资助的是女方家人,而非女方本人,款项究竟属于赠与女儿、赠与男方、借款还是共同置业出资,均可能影响日后的法律权利。如双方没有事先订立清晰协议,一旦关系破裂,便可能需要透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男女双方原本打算结婚,若物业真的只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日后是否会因婚姻关系而自然获得一半权益?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婚姻本身不会自动令配偶取得另一方名下物业的一半法律业权。不过若双方日后离婚,根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法庭在处理离婚财务事宜时,有权按个案情况作出财产转让或其他相关命令。

根据香港大学法律及科技研究中心营运的“社区法网”资料,物业可以由1人全权拥有,亦可由多人共同拥有,而共同拥有又可分为“联权共有”及“分权共有”。(资料图片)

法庭会考虑双方收入、财产、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各自对家庭福利的贡献等因素。因此,即使物业只由其中一方持有,亦不代表离婚时必然完全不涉及财产分配。但2人若在结婚前已经分手,便不能单纯依赖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机制处理争议。

(Threads@8property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