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放炸弹 陪审团再翻听部份证供 退庭两天未有裁决
8男女涉在明爱医院及港铁车厢等放炸弹案,陪审团昨日开始退庭商议,未有裁决。他们今(2日)在高等法院商议踏入第二天的商议,并提出多项问题,包括什么是控罪中所指的“身体严重伤害”和“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法官向陪审团解释,法例没有“红线”,列明什么属“严重”的程度,都是由陪审团决定。
陪审团今午再要求听取部份证供,至退庭商议约8小时,仍未有裁决。陪审团向法官表示,希望可以继续商议。法官感谢陪审团的投入,但指此做法并不合适,把明天提早至8时45分开始让陪审团开始讨论,并称若有需要,会让陪审团商议至晚上8时。案件明续。
陪审团提出6条问题
7女2男组成的陪审团早上提出6条问题,包括要求再次解释串谋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和串谋导致爆炸罪;两罪的分别;控罪中“身体严重伤害”、“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等的意思。
官再讲述两爆炸罪的控罪元素
法官陈仲衡再讲述两罪的控罪元素,又指串谋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涉及犯案者有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体严重伤害,而爆炸品本身有能力导致死亡、身体严重伤害或重大物质损害。至于串谋导致爆炸罪,则涉及犯案者有意图藉任何爆炸品导致爆炸,而该爆炸的性质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法官指,“相当可能”并非等同“一定会”。
须考虑意图而非动机
法官又指,陪审团要考虑的是意图,而不是动机,并举例解释两者的分别。法官指若“为父报仇”而杀人,“为父报仇”是动机,而杀死仇家才是意图。而在本案中,要求封关、医护罢工不是意图。
严重定义在法例上无红线
至于控罪中所指“身体严重伤害”和“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法官指“严重”是由陪审团决定。法官续解释,烧伤、骨折等是否属严重伤害,都是由陪审团决定,而法例没有“红线”,列明什么是“身体严重伤害”。
陪审团要求重温保安及第四被告自辩口供
此外,陪审团昨晚提出想重温部份证供,包括宏创方保安员陈辅廸部份作供、第四被告张家俊自辩时被控方盘问时部份作供,今早庭上亦播放该些录音。
陪审团亦要求重温首被告自辩供词
法庭于下午约3时半再开庭,陪审团要求重温首被告何卓为自辩时的部份作供,庭上播放该段录音,内容涉及何卓为辨认Telegram“无名群组”的成员。
8名被告:何卓为(41岁,无业)、李嘉滨(30岁,装修工)、吴子乐(32岁,金融从业员)、张家俊(34岁,程式工程师)、杨怡斯(33岁,文员)、张琸淇(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何培欣(26岁、浸大四年级生)及周皓文(28岁、测量员)。
案件编号: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