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慧疑遭夫恐吓袭击 夫只就袭击罪表证成立 下周二裁决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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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亚军李明慧疑被丈夫陈燿阳恐吓及袭击案,辩方今(12日)作中段陈词,指李明慧的说法与警员口供有冲突,质疑李的证供仅为她片面之词,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被告项刑事恐吓罪的表证不成立,但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则表证成立,被告选择不作供,亦不会传召任何证人。案件押后至下周二(16日)裁决。
被告陈燿阳(58岁,商人)被控1项刑事恐吓及1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指他于2025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号某单位,威胁女子陈李明慧会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意图使她受惊。以及同日同地袭击陈李明慧,因而对她造成身体伤害。
控方中段陈词指,李案发时曾向家佣呼救,并提示女佣要小心,若被告从未作上述行为,李不会作出提示。控方又引述家佣证供,指家佣曾看见被告以手臂环绕事主。
刀的出现只属李片面之词
辩方却指,事件属李的片面之词,就袭击罪,医疗报告反映李身上没有刀伤,家佣证供亦不支持其说法,警员记录册亦没有相关记录,只有李在事后落口供时,才首次提及有刀,反映其证供与警员有矛盾,质疑李证供的可信性。
刑事恐吓罪表证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康最后裁定刑事恐吓控罪表面证据不成立,但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则成立。被告选择不作供,亦不会传召证人。
辩方指无证据显示李的伤势由暴力造成
辩方结案陈词质疑李证供的可信性,指李不顾一切把陈置于不利位置,且没有证据显示李的伤势是由暴力造成。李在警方到场后,并没有提及其伤势,故警员记录册亦没有相关记录,质疑李的证件不可信。
案件编号:ESCC22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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