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平屋依合约要求6户迁出 官指已非完全法理问题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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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硖尾的大坑西邨重建计划,仍有住户拒迁出,涉及其中6名拒迁居民的案件,今(22日)于区域法院开审。负责重建计公司指,他们是根据合约所定原则,称租约期满后,业主便有权收回单位,并指涉案6被告并无特权可拒迁出。法官陈锦泉却指出,本案未必完全是法理问题,并指大部份居民选择回迁,并享5年租金津贴,但随时间过去,相关补贴有机会因工程延迟未能完成,变相将居民放在困难位置,平屋方或须因此而考虑其他帮助居民的方法。

原告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6名被告:甄国业、曹绰芝、关伟建、马媚媚、冯德乐和谭蕙兰。

被告之一的甄国业。(陈蓉摄)
石硖尾大坑西邨的重建计划,因有住户未迁出,至今仍未动工。

指被告无提出享有特权可毋须搬迁

原告平民屋宇的开案陈词指出,现时他们已收回1590多个单位,将依赖“合约不容反悔”及“惯例不容反悔”原则,未见被告方有就此提出反对,亦未见被告有提出享有特权可毋须搬迁。原告称,租约期满后,业主有权收回单位。

官指案件非完全是法律问题

法官陈锦泉指,明白须根据法理去处理问题,惟本案中未必是完全的法律问题,似乎是法律方式去表达社会议题。

原告续指,就法律上而言,并没有被告所指的权益,事实上原告有审核,合资格人士可以回迁,惟部份居民不是居住于村内,或因拥有其他住所,所以不享有权益,亦要跟随公众人士的做法。

选择回迁居民只享5年租金津贴

法官陈锦泉关注,指大部份已搬迁居民选择回迁,亦享有5年的租金津贴,惟随时间过去,相关的补贴有机会因工程延迟未能完成,变相将居民放在困难的位置,原告或需因此考虑用其他方法帮助这些居民。陈官又指,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早前下的判辞亦提到,要作贴切的考虑,惟原告称他们只要求收楼,没有就中间收益向居民提出申索。

只以租户形式安置而非给予业权

陈官另指,高院判辞提及原告的工作有公众性质,但其工作与政府分开,并不属于公众性质。被告依赖租约中有隐含条款,当年他们是以光民村的单位“一屋换一屋”以搬入大坑西邨。平屋方回应指,他们是配合政府的指示,以租户形式安置居民,而非给予业权。

陈官另关注指,居民如有业权争议,应该即时提出,而非如今才就此提出争议。

曹要求获回迁1人单位

没有律师代表、正在怀孕的被告曹绰芝指,会撤回对平屋方的反申索,亦放弃争取其丈夫的回迁资格,望可获回迁1人单位。曹称,因要照顾患病母亲及公干,故约有一个月时间不在家中,平屋方以其水电费用未达标为由,不给予回迁权。曹认为,她完全符合条例,平屋在未经证实该单位是否其唯一居所的情况下,已取消其回迁资格,是对她不公。

平屋称愿给曹20万作恩恤徒置

平屋方回应指,就曹的案件,因过往已有一百多户的住户被拒绝回迁,若给予曹例外,恐怕会有其他人要求额外的恩恤,惟他们愿与曹和解,给予20万以及协助申请恩恤徒置及过渡性房屋等。

曹续指,楼上的住客情况与她相似,但获取回迁权。陈官建议她可清晰地向原告方表达,但他袛能处理案件是否可以达成和解,如不能则需要按法律程序处理。

两人因要签承诺书而无法和解

就关和马的案件,两人称无法和解是因为平屋方要求他们要签署承诺书,方能获取赔偿及回迁资格。陈官认为,承诺书中提及要求租户不能以任何身份向平屋或政府提出申索,及须交回楼宇的空置权。

陈官称,明白收楼后不应再对空置权有争议的安排,惟就补偿的部分,租户须签订承诺书及把单位交出后,才能获得补偿,似乎只能“讲个信字”、“万一卡住就咩都无”尽管先前有一千多个取得补偿的案例,租户可能仍会担心自己无法获得补偿。

案件编号:DCCJ5505、5507、5509、5546、5582/2023、DCCJ3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