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大律师胡汉清涉不小心驾驶 证人指胡的车辆逆线超车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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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大律师胡汉清涉于去年8月在西半山景雅花园外不小心驾驶,以及没有在要求下提供资料。胡否认“不⼩⼼驾驶”等两项传票控罪,案件今(14日)于东区裁判法院开审,胡亲身出庭应讯。控方传召提供行车纪录片段的车主作供,当时她正驾驶车辆,因前方有的士停下,惟其后被告的车辆在其旁边驶过,横越了两条行车线之间的双白线及逆线超车。

案件今审结后,裁判官林子康将案件押后至10月27日裁决。

被告胡汉清(73岁)被控两项传票控罪,指他于2024年8月14日下午5时57分,于罗便⾂道103号景雅花园外⾯ ,在道路上不⼩⼼ 驾驶一辆私家⾞,以及有⼈提出告发 ,指称⾞ 辆司机在上述同时同地,曾犯有本条例所订罪 ⾏,即[危险驾驶],⽽他⾝为当时该⾞辆的登记⾞主 ,没有在 2024年8⽉21⽇后21 天内 ,向通知书内指明的警务⼈员 ,供给⼀份 按通知书内指明格式及签署的书⾯陈述 ,提供 该被指控罪⾏发⽣时之司机的姓名 、地址及驾 驶执照号码及 (如有的话)你与该上述司机 的关系 。

被告胡汉清(坐轮椅)。(陈蓉摄)

提供行车纪录片段的车主指 胡的车辆横越双白线和逆线超车

控方传召提供行车纪录片段的辛姓车主作供,她指当时自己正驾驶车辆,经过罗便⾂道103号景雅花园,往西营盘方向驶去。因前方有的士停下,故她至景雅花园附近停下约20至30秒,及后见被告的车辆在其旁边驶过,横越了两条行车线之间的双白线及逆线超车,而当时前方正有人横过马路,于是向后退以避开涉事车辆。

就她只提供案发当日的一部分片段,辛指出,因只想就该部分的内容作出投诉,故只向警方提供了有关的片段。

胡亲自出庭应讯及盘问辛指,在案发路段有停车限制,在指定时间内不准停车,辛同意。胡续指,在相关法例下,某些情况准许横越双白线,辛回应指,除非是警察执勤,否则不得横越双白线。

胡问辛,她报警是否因为觉得有人犯案,辛称,因为涉事车辆差点撞到人,但当时前后均有车辆来往,她认为非安全情况,故没有即时报警。胡质疑,辛其实亦有横越双白线行驶,惟辛回应“至少我无爬头,你cut双白线㖞!”辛另外确认,片中车辆的行驶速度与现实相符。

警员指 胡提出未能确认片段真确性

控方另传召发出通知书的交通警员翟增衡作供,他指在2024年8月20日接手本案,翌日根据投诉车主提交的有关的片段,向涉事车辆发出文件,要求提供司机的资料。在2024年8月27日,他与胡一方相约观看涉事片段,惟胡提出未能确认片段真确性,故最终未有查看片段。

交通警员翟增衡。(陈蓉摄)

翟另于同年8月30日,与报案辛姓车主会面,辛于当日提交载有案发片段的usb予警方,他其后把有关影片烧录及作为证物储存。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证供成立

胡在盘问下向翟指出,他曾在会面时向他提出想确认有关片段是否符合私隐条例、要求警方就此向投诉人落口供,以及提出延期提交有关通知书。翟称,因时隔已久故不记得。

裁判官林子康听毕控方案情,裁定案件表面证供成立。就特别事项,胡没有中段陈词,亦没有任何辩方证人。胡续陈词指,当时曾向警方要求证人供词,及延期递交通知书,以证明相关片段的真实性,当时警方未有拒绝。在同年9月24日,警方回复拒绝,于是他于翌日提交通知书,但已超过时限。

案件编号:ESS1945-194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