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汉过路被撞毙 邮政司机曾响咹但未减速裁危驾罪成 判囚1年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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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邮政外判司机驾车驶经石硖尾时,见一名行人在非过路处过马路,司机“响咹”及扭軚,惟该路人是一名67岁的聋哑人士,车辆的倒后镜仍把该路人撞倒,他并在3日后死亡。肇事司机被裁定危险驾驶罪成,他称对事件感到后悔,并曾捐款为事主超度。案件今(30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指若被告若及早减速便可避免意外,但考虑事件的各项因素,认为属同类罪行中最轻类别,判被告监禁1年及停牌5年。

被告陈坤伟,46岁,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成,指他于2023年5月16日,在九龙石硖尾邨第23座外,危险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引致梁国荣(67岁)死亡。

被告陈坤伟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危险驾驶罪成,被判囚1及停牌5年。(黄浩谦摄)

被告感后悔曾捐款为事主超度

辩方求情指,被告事发后致电报警,并按指示为事主止血和安慰他。惟事主其后不治,被告感到难过,曾经失眠。被告就其精神创伤,向精神科求诊并服药,现时已不需覆诊。被告感到后悔,并捐钱为事主进行超度。辩方大律师代表被告,向事主的家人致歉。

官指若被告减速可避免碰撞

法官判刑时指,被告并非一时失去专注,他至少有40米距离可以准备。若他顾及有人横过马路,在案发前5秒减速,可以避免碰撞。惟被告仍冒著风险,继续均速行驶,引致他来不及煞车,需要向右扭軚。法官指,判刑需具阻吓力,判囚是唯一合适选项。

考虑事主亦违反交通规例

惟法官亦考虑,事主违反交通规例,在非行人过路处横过马路,被告驾驶的车辆亦没有超速,认为本案属危驾致死的案件中最轻的类别。因此判被告监禁1年,和停牌5年。此外,被告须自费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事主骨盆骨拆3天后亡

案情指,被告于案发日下午5时许,驾驶轻型货车,沿窝仔街西行方向往白田街行驶,车上还有一名邮差。事主横过窝仔街时,被告“响咹”警示事主,并将货车的軚盘扭右回避事主,但货车的左侧倒后镜撞到事主。事主被送院治疗,三天后不治,死因为软组织出血和骨盆骨折。

法官早前裁决指,被告在自辩时表示看见车前30至40米情况,以及三名行人横过或准备横过马路,认为被告有足够距离减慢车速、刹停车辆让行人过马路,但他没有这样做,反而选择继续保持车速,以每小时44公里车速向前行驶。法官认为此驾驶态度及行为,十分危险,当被告看见事主跨出来继续横过马路,才刹车和向右扭,已经太迟,遂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编号:DCCC 2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