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百鸣涉内幕交易案 黄指证监取证程序不当 求禁其胞妹讯息呈堂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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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公司主席兼艺人黄百鸣(原名黄栢鸣)涉怂恿胞妹进行内幕交易案,今(28日)于东区法院续审。控辩双方就有关控方能否将黄百鸣胞妹手机检取的WhatsApp讯息呈堂争辩,辩方认为,证监会要求黄的胞妹提供手机密码时,没有申请额外手令,同时亦未告知黄妹她有权拒绝及可请律师,认为程序涉不当。裁判官高伟雄听下周一就辩方的这项申请作裁决。
被告黄柏鸣(78岁)被控在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涉嫌怂使或促致另一名人士(即黄洁珍)进行天马影视的股份交易,他当时为天马影视的主席兼控股股东,掌握了他知道属有关天马影视的内幕消息的消息。
被告黄栢鸣。(陈蓉摄)
辩方指市民不获告知他们有权拒绝
代表黄百鸣的资深大律师谢华渊指,证监会要求黄百鸣胞妹黄洁珍提供手机密码,之举侵犯市民受《基本法》和人权法的保障私隐的权利。即使证监会证人指黄洁珍自愿交出手机密码,惟大多数市民都畏惧执法机构的权力,证监人员上门,他们不会告知市民有权拒绝,市民在没有选择权下解锁手机。
需取手令才可搜查数码内容
谢指根据上诉庭于“岑永根案”的裁断,除非事先取得手令并非合理可行,警方才可以在没有手令下搜查数码内容,此要求同样适用于证监会。证监人员当日持手令上门检取手机后,应按程序循《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条要求黄交出手机密码,并额外申请手令以检视特定的电子装置,而没权当场问密码。
黄妹未获告知可聘律师
谢续指,若 《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191条立法原意容许证监查阅手机内容,条文应会如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40条2(b)般,列明人员再搜查时可要求受查人交出密码。另一方面,谢指黄妹被搜屋期间,因未被告知可以聘请律师,当她交出密码后请律师已经太迟,其被权利已受侵犯。
控方指手令已涵盖手机内容
代表控方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则指,证监会入屋持的手令已涵盖搜查屋内手机的内容,若辩方认为手令违宪,应作司法覆核。
案件编号:ESS 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