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撞毙3岁女童 司机被裁不小心驾驶罪成 还押候判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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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外公抱著3岁外孙女时疑冲红灯,在西环遭电车撞到,3岁外孙女卷车底不治,电车司机被控不小心驾驶罪,专家指若见到行人疑冲红灯有作出反应,或能避免意外。司机自辩时却称他当时已响“叮叮”并有减速,他得知女童离世亦好沉重。暂委裁判官钟颖诗今(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钟官并为被告索取背景报告,押后至12月23日判刑,期间被告还押看管。

钟官指被告未有适当地注意准备过路的途人,以致未能在更早的时间煞车,令事主被电车辗过。被告听取裁决时,一度哽咽。

被告李要东(49岁,电车司机),被控于2024年8月15日,在西环德辅道西(东行)近灯柱26170坚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过路处,在道路上不小心驾驶车辆登记号码38的电车。

被告李要东被裁定不小心驾驶罪成,还押候判。(资料图片)

官不接纳被告庭上称在碰撞前2至3秒煞车 指被告在急煞之际女童已被卷入车底

钟官裁决时指,被告在庭上全盘推翻其录影会面说词,解释自己学历低和有文化差异,当时思绪混乱和想回家,所以被警员问到碰撞前安全岛上有无人,及有否采取措施避免碰撞时,均回答不知道,并称自己听到车底有异响时才停车。

钟官认为,被告会面时的神色并无异常,因此全盘接受其当时说法,裁定被告对女童的观察明显不足,并拒纳其庭上解释,即他称有在碰撞前2至3秒煞车。而闭路电视片段清晰可见,外公抱住女童踏出黄线后1秒便挨撞,电车在碰撞后3秒停定。根据电脑记录显示,被告在急煞之际女童已被卷入车底。

钟官续指,在被告驶过过路处前,女童外公4人已经站在安全岛,一个合理的驾驶者应该加倍留神。当被告见到原本站立的外公有所动作时,他必然要作出随时刹车的准备。如果被告有适当谨慎及专注,见到外公在安全岛上有所动作时,他必然会在外公踏上过路线黄线前停低,即使不能避免碰撞,至少可更早煞车,不至于辗过女童。此外,案例亦指出即使意外属无可避免,但亦可构成不小心驾驶,遂裁定被告罪成。被告听取裁决时,一度哽咽。

求情指被告感到非常内疚和自责 向死伤者家属道歉 官明言判囚

辩方求情指,被告在2019年从内地来港,任职电车司机,与妻育有两子,他曾获颁最佳车长奖,没有发生过交通意外,他在事发后不再驾驶电车,现于电车车厂做散工。本次意外非常不幸,被告感到非常内疚和自责,他对死伤者家属致以深切道歉。他承诺以后会小心驾驶和改善态度,绝对不会重犯,冀法庭判非监禁刑罚。

钟官指,意外导致女童身亡和3人受伤,且被告完全没有减速和采取措施避免碰撞,加强不小心之处,判监无可避免,被告还押至12月23日判刑,以候背景报告。

涉事电车停在现场。(黄伟民摄)
涉事电车车底有损坏。(黄伟民摄)
涉事电车停在现场。(黄伟民摄)

承认事实指,六旬外公当时右手抱著3岁女童(死者),左手则拖着6岁外孙女,并有一名女印佣同行,他们在过路处的安全岛停下。外公其后冲红灯,被电车撞倒。

碰撞前电车时速16公里

交通意外重组专家黄晖曾以闭路电视片段分析及到现场重组案情,经其计算电车在碰撞前的时速为16公里。黄指,在碰撞前数秒外公抱住死者,停在安全岛位置,当一辆轻型货车驶过不久后,外公踏前一步再踏上黄色斑马线,他及死者随即被电车撞到。黄指,由外公踏上黄线到挨撞相隔1.1秒,而一般人面对危险的反应时间为0.9秒,黄认为碰撞实为“无可避免”。

若见外公踏前已煞车或可避免撞撞

黄又指,肇事电车在碰撞后4.4秒后停定。如果被告在见到外公在安全岛踏前一步时便有意识要煞车,或可避免到碰撞。

见有路人已减速及响叮叮

被告自辩称,他当时在远方见到4人在安全岛等候过路时,他开始减速及响起“叮叮”声提示行人。他一见到安全岛上有人前倾和有动作时,已紧急煞停,惜仍撞到人。

得知女童离世感沉重

被告作供时一度哽咽,并称得知女童离世后感到好沉重,脑海不断浮现事发画面。他当日与警方进行录影会面时,仍感到很混乱,故被警员问及车速及知否有途人时,均回答不知道。

案件编号:ESCC 38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