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涉以镭射笔射狗只和狗主 称使用驱狗器 官裁虐畜和袭击罪脱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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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岁男保安去年在启德体育园零售馆外,涉用镭射笔照射一只唐狗的眼睛,以及和他理论的两名狗主。保安否认1项残酷对待动物及2项普通袭击罪,案件今(28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丘国新指,两位狗主的口供和涉案片段不符,不接纳他们的证供。反之被告的证供清晰,坦白承认曾经开灯照射涉案狗只的额头,制止牠跑向自己,裁判官认为其说法可能属实,亦未能肯定其做法属不合理或残酷,因此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辩方另有讼费申请,惟丘官觉得被告的做法属自招嫌疑,考虑后拒绝。

被告李敏立(58岁,保安),被控1项残酷对待动物及2项普通袭击罪,残酷对待动物罪指他于2025年1月14日在启德体育园启德零售馆1外,残酷地惊吓、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一只狗只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2项普通袭击罪则指,被告于同日同地袭击女子李灼敏和男子陈震豪。

被告李敏立。

裁判官指 两名狗主的证供 和片段不符

裁判官丘国新裁决时指出,李作供时指只感觉镭射笔发出过红光,时长5秒,惟片段反映被告仅举高手2次,约半秒就放下,质疑其作供有夸大之嫌。李另作供指,双方争执约10至15分钟,惟片段显示他们争执不足2分钟,李辩称指不记得。丘官认为,李的证供不可靠。

丘官另指,李和陈震豪亦同样作供指镭射笔仅发射红光,未有发射白光,陈的柴犬Goma亦没有向被告的方向跑去,惟上述的说法均与片段反映的不符,故不接纳二人的证供。

裁判官指 未能肯定被告的做法属不合理 或属残酷

丘官指,被告的证供清晰,没有前后矛盾,亦坦白承认曾经开灯照射李的狗只Sneezy的额头,制止他跑向自己,惟控方未有在盘问时挑战被告的说法。丘官认为被告的说法有可能是真实的,未能肯定其做法属不合理、残酷或胡乱,裁定被告全部罪脱。

辩方另有讼费申请,惟丘官认为,被告承认向李的狗只使用驱狗器,而涉案镭射笔亦确认可发出损害人类眼睛的激光,且被告亦曾先后对准两位狗主射白光,认为其行为属自招嫌疑,拒绝其讼费申请。

涉案狗主供称 被告声称使用“驱狗器”

陈姓女狗主早前供称,涉案晚上与她饲养的唐狗到案发地点散步。陈喷水清理唐狗的小便时,被告突然行近,从裤袋取出一件黑色物件,发射红点射向唐狗的额头。

唐狗于是往后退,被告再追上前用红点照向唐狗的左眼。陈上前和被告理论,被告回应称使用合法“驱狗器”。回家后,陈发现唐狗的左眼变红及流眼水,遂带唐狗看兽医,并且报警。

另一宗事件的事主李灼敏作供指,涉案晚上和友人陈震豪等在涉案地点,带同自己的狗只散步,被告和妻子迎面而来。被告先用装置发射红光照射地面,继而用红光射向陈的柴犬。她和陈因此和被告理论,期间李问被告使用什么物品,被告态度轻挑回应是“驱狗器”,然后用红光分别照射两人和他们的狗只。李的脸感到少许炙热,事后报警。

案件编号:KTCC 131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