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足前助教黄子伟脱非礼罪 律政司上诉得直 案件发还重审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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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足代表队前助教黄子伟被指非礼女下属,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就无罪裁决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李俊文今(28日)下判辞,指原审裁判官彭亮廷拒纳女事主X的证供时,其裁定武断及不合理,假定了事主必然会对侵犯者抱仇视心态,错误地批评X的证供不真确,是在欠公允,更有悖常理,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予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审理。

被告黄子伟,原被控3项非礼罪,指他于2021年7月至9月,在某工厂大厦和某车内非礼X,另于同年9月23日在某工厂大厦非礼X。他在裁判法院经审讯后全部罪名不成立。

被告黄子伟(图)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非礼罪不成立,法官今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予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审理。(资料图片)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李俊文在判辞中提及,控方陈词指,原审裁判官在拒纳X证供时,在数方面上犯了法律错误,包括错误地考虑X和被告的关系和案发后对被告人的态度,假定事主对侵犯者必然表现出“仇视”或“敌对”的心态;在无基础的情况下指X与被告达成协议;批评X可能将三次非礼事件的先后次序混淆、未有提供讯息对话记录及过份苛刻地考虑新近投诉证据。

李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单凭二人WhatsApp中的部分字句,便裁定二人的关系非一般上司下属,此说法除了令人费解,有断章取义之嫌。反之,X就与被告关系的作供前后一致,认为原审裁判官的裁定武断及不合理,轻视X的个人因素或处境。

法官指 原审裁判官假定X必然会对侵犯者表现出“仇视”和“敌对” 忽视案中的其他重要证供

此外,李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在假定X必然会对侵犯者表现出“仇视”和“敌对”态度的基础下,并以此作为部分拒纳证供的理由,是忽视了案中的其他重要证供,如X指因被告在业界的人脉地位以及担心对她自己事业有影响,因此未有即时举报。原审裁判官另外亦批评X不记得案发地点及混淆了事发的先后次序,而事实上,X在法庭上有清楚交代案发的细节,而即使X对事件发生的次序有误,亦非拒纳证供的重要理由。

李官认同控方所指,裁判官的要求不切实际,亦在数方面犯了法律错误,因此其无罪裁断是“有悖常理”,下令案件发还裁判法院,交由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审理。此外,黄在原审罪脱后,不获讼费,他亦提出上诉。李官指,因律政司上诉得直,此申请没有上诉基础,故予以驳回。
案件编号:HCMA143/2024、HCMA2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