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安全带“自断” 尽快删强制戴要求 陈美宝认法例有技术不足

撰文: 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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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佩戴安全带新例周日(25日)起生效,当中规定有安全带巴士乘客必须佩戴的争议6日来停不了。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今午(30日)会见传媒时承认法律条文有技术不足,未能完全反映立法原意,会尽快安排删除有关条文,令到目前不会有法定要求乘客坐专营或非专营巴士戴安全带,会完善有关法律条文再咨询立法会后推出。

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今日(30日)见传媒时,承认法律条文有不足,未能完全反映立法原意,完善条文及征询立法会后再推出。(梁鹏威摄)

法律条文未反映立法原意 执行时市民产生不同看法 陈美宝:不理想

陈美宝指,就法律条文技术不足、未能反映法立法原意、法例执行时市民产生不同看法,她承认是不理想,需尽快修正和补足,全面优化规定,广纳市民见。被问到需时多久,为何不致歉,她仅称会尽快处理,强调团队首要工作,与律政司紧密合作,向立法会提交附属法例,删除有关条文。

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今日(30日)见传媒时,承认法律条文有不足,未能完全反映立法原意,将在完善后再交立法会。(梁鹏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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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到为何期间未发现条文有问题,陈美宝未有回应,仅重申政府初心只为保障乘客的安全,透过解说是希望令社会明白政府想法,称咨询律政局法律意见后,发现法律条文是有不足之处,未能反映立法原意,即必须佩戴安全带,为了厘清件事,删除有关条款。经草拟法律条文,再刊登宪报。

1月25日,强制佩戴安全带的新法例生效。(资料图片/廖雁雄摄)

翻查资料,上届立法会“与道路交通有关的3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去年9月18日审议新法例当日,运输及物流局官员在介绍法例及逐条审议时,曾多次提到“新登记”字眼,但同时,亦有运输署官员提到,修例是为了处理很多交通工具的座椅已配备安全带,但法例无要求乘客使用的问题。官员又指,今年1月25日开始,乘客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时,如座位已配备安全带,便有责任为了自身安全而佩戴。不过无人就两者是否有分岐提出疑问。

《道路交通(安全装备)法例》第374F章第8AB条订明,每一辆巴士都必须在乘客座位设置安全带;第8D则订明,凡乘客乘坐第8AB适用的巴士,都必须佩戴安全带。

至逐条审议阶段,仅委员会主席陈绍雄有就第8AB条作提问,内容关于该条文与规定巴士司机座位须装安全带的第8A条,在行文上是否大致相若。运物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郑思翎回应表示,两者相若,特意分拆是希望作更清晰和有系统的表述。

不过,对比第8AB条,第8A条订明的时间,明显较为详尽。该条款在1996年订立,在1997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法例生效当日起登记的巴士外,亦适用于当日前已登记但司机座位安装了安全带的巴士,并订明法律生效5年后,适用于全部1997年7月1日前登记的巴士。

1月25日,强制佩戴安全带的新法例生效。(资料图片/廖雁雄摄)
1月25日,强制佩戴安全带的新法例生效。(资料图片/廖雁雄摄)
1月25日,强制佩戴安全带的新法例生效。(资料图片/廖雁雄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