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涉贪前高官儿子 涉用假文件申请留港 并涉洗黑钱逾6千万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前局长肖军的儿子肖锐,被指使用假文件来港居留,并透过地下钱庄洗黑钱逾6.4千万元,他否认洗黑钱及使用虚假文书副本罪,案件在区域法院开审。控方开案时透露,被告的父亲肖军,于2016年被指协助内地基建商取得抽水站工程时曾索贿款472万。在港居留的被告,涉在该段期间曾用其香港的户口洗黑钱。
被告肖锐,37 岁,被控 4 项洗黑钱罪,及 1 项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罪。指他于 2014 年 3月至2023年11月,连同林启、姚谦、肖军及其他人,利用一个渣打帐户处理2934万多元款项,及用一星展银行户口处理约 2,000 万,及在一渣打户口处理 472万余元,及一个汇丰帐户处理 1千万,并知该些款项或均直接或间接属可公诉罪行得益,但仍作处理。
被告另被指于 2013年1月28日,明知一份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证明书,及该银行所发存折,均虚假文书,但仍使用该文书的副本。
姚曾按肖军指示转帐472万到被告户口
控方开案陈词指,被告的父亲肖军,是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内地基建承建商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润)董事姚谦,为想取得武汉抽水站建造项目合约,曾向肖军求助,肖军向姚索取 400 万元人民币贿款。姚按肖军指示,在 2016 年 1至 2月,从不同银行帐户转帐 472 万港元到被告渣打银行的帐户,但姚与被告两人的公司互相并无业务往来。
林启曾为被告安排与地下钱庄的人会面
此外,被告在 2004 年认识男子林启,二人成为朋友,林在 2016 年曾5次将款项经地下钱币兑换商转帐至香港。同年6至11月,林四度来往深圳和武汉,安排地下货币兑换商职员与被告会面,被告将多叠人民币现金交给职员,随后职员把相应金额的港币,存入被告渣打银行的户口。
2016年的8个月内有多人存款入被告户口
银行纪录显示,2016年 3 月 22 日至 11 月 29 日,不同公司和人士分别转帐入被告渣打的户口,涉款共 29,348,195.25 元,在 11 月 29 日,有4人分 11次转帐约 526 万到该户口。2017 年 9 月 19 日, 8 间公司以 10 笔汇款,将2000 万元款项存入被告星展银行的户口,其中4公司分别在 2019 及 2020 年解散。
控方指,姚谦和林启将以特赦证人身份作供。
被告报称任公司董事年薪120万人民币
控方指,被告于 2013 年起任武汉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报称年收入为人民币 120 万元。他于2017年与区健余和林启,成立资产管理离岸控股公司 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公司旗下有 3 间附属公司。被告在 AHL 及其附属公司均无担任何角色,他在 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除从奥古资产收取 2017/2018 年度的 14 万元薪金外,在港没有应评税入息。
专家指被告户口运作异常
专家亦认为被告财务状况异常,其帐户于特定日期收到多笔来自不同存款者巨额存款,金额有连续性且逐次增加,同日由不同存款者存入相同金额,同一存款者于同日多次存款,而非一笔过存款,大额存款与被告已知来源获取的收入不相称。控方因而推论,被告应知道该些款项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但仍作处理。被告亦是涉案的渣打及星展户口的唯一签署人,认为被告并无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该些大额款项。
被告称建行有逾1千万存款申请来港签证
被告另涉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罪,指他于 2013 年申请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根据该入境计划,申请人要在两年内拥有市值不少于1千万元的净资产,并需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包括房地产、股票等。
入境处于 2013年1月28日接获被告的申请,被告声明拥有 1,210 万个人净资产,附有看似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存款证明书,及存折副本。入境处根据上述文件,相信被告符合规定,在 2014 年 2 月 13 日原则上批准被告来港居留 3 个月。
来港后称用1千万投资两基金
同年4 月 28 日,被告再向入境处申报他透过 1千万元汇丰银行本票,投资两个基金,该投资属入境计划的“获许投资”。入境处同年 5月8日批准被告以该计划来港居留,签发 24 个月有效签证,准被告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来港定居。被告同年7月10日取得签证,获准在港逗留至 2016 年 7 月。
建行指被告所指存款并不存在
惟建行其后确认,该些交予入境处的存款证明书和存折副本均属虚假,并指被告申报的建行帐户和存款并不存在。入境事确认,若知道被告提交的文件属虚假,不会批出准许。
控方认为该1千万亦属黑钱
控方认为被告无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该1千万元,并用以在汇丰帐户购买 1千万元本票作投资,由此推论,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汇丰帐户的1,千万元属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并作处理,故亦构成其中一项洗黑钱罪。
案件编号:DCCC4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