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警司周毅刚涉非礼女下属 被指与被告发展地下情 事主否认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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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警司周毅刚涉于湾仔警署内三度非礼一名女下属案,今(1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续审,代表周的律师盘问女事主X时指,X在声称被摸臀后,曾向友人发短讯,言谈间似是表达觉有人对她感兴趣而暗喜,并不似是投诉,X否认说法。律师续指,X与被告当时其实互有好感,X并会主动与被告交流,二人亦曾在房内拖手,发展“办公室地下情”,但被告有一名拍拖廿年同居警察女友,X与被告不会互通短讯,因为怕被告女友发现,X否认说法。律师续指X曾追问被告何时分手,被告却回避,X亦意识到被告不会离开女友。X一概否认。

被告周毅刚(49岁)被控3项非礼罪,指他于2024年6月19月及11月1日,分别于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41楼、该层的会议室及总务室,三度猥亵侵犯女子X。

辩方律师指被告周毅刚(图)与事主X当时在发展“地下情”,X一概否认。(陈蓉摄)

辩方质疑X描述被告行为明目张胆

女事主X在盘问下指,2024年6月19日事发时,她正与被告的秘书Alison交谈,她当时背对走廊,Alison可以看到她身后的情况。辩方质疑,当时有秘书、女同事,以及其他警员在场,若然她呼叫,甚至会引起同层的总警司和助理署长注意,故被告犯案是“明目张胆”,亦不合理。X回应指:“唔知佢点谂。”

冯眼神觉被告有意而为

事主X亦同意,她是凭感觉断定有人触碰其臀部,亦不肯定当时是否被非礼,告知同事时也仅表示无法肯定被告是否有意。X解释指,因为当刻唔敢冤枉其他人,又称:“唔想话阿sir咁咁咁,唔想笃人背脊。”惟凭被告的眼神,她认为被告当时是有意而为。

X向友人发短讯称觉有人对她感兴趣

辩方引述女事主X与友人的对话,指她在案发翌日,曾经发送短讯称:“I think sb (somebody) in office feel interest in me(我认为办公室有人对我有兴趣)”辩方质疑,是否代表X认为被告对她有意思。X同意字面上有此意,但解释称当时只是不想直接说被非礼,亦不觉得被拍打臀部代表有意思。

辩方质疑X的短讯不似投诉

辩方续提及,X再回复:“But he was 21 years older than me(但是他比我大21岁) ”平常又会与同事以其年龄称呼被告为“49仔”,质疑她事前有查过被告的年龄,与友人的对话亦非投诉,而是因觉得被告对她有意思而暗喜。

X否认当时有暗喜

X解释,因为该段时期与友人正谈论有关的话题,她才会在对话中提及被告的年龄,亦因为不会直呼其名,所以以代号称呼,她没有特意计算与被告的年龄差距,亦否认指她当时感暗喜的说法。

X称没有觉得被告想追求

辩方遂指,X在对话续提及:“佢show interest啫,佢唔系真系会做啲咩。”X称,当时的意思是被告做了奇怪的事情,但又没有表示想发展,故没有觉得被告想追求她。

辩方指X曾向被告主动交流

辩方续引述对话盘问,X曾经在被告下班时,主动与被告交流,并说:“阿sir你换左便服?”被告回应:“约左人食饭,你几时同我食饭呀?”X不同意她是主动,又称她平常见到同事亦会寒暄,她只是有礼貌。辩方质疑,X大可与被告点头,亦理应与被告保持界线,根本“唔使咁风骚”。X否认,并称当时预期被告不会回应她。

X否认曾在房内与被告拖手

辩方指出,X曾问被告去旅游为何未有买手信,被告回应:“唔使买啦,下次同你一齐去。”X质疑被告当时有女朋友,被告反问:“你无男朋友咩?”二人当时其实是互有好感,亦有在被告的房内拖手,X否认。

两人无短讯交流因为是地下情

辩方续指,被告其实有拍拖廿年、同为警察的同居女友,X亦得悉此事,但因为不想被指是第三者,当时他们的关系是“办公室地下情”。他们没有任何的短讯交流,是因为怕被告的女友发现,X一概否认。

辩方指被告想结束地下情

辩方称,X曾逼问被告何时分手,并说:“你一日唔分手,我哋就只可以喺房一齐,晚晚你就返去陪佢唔理我。”被告则表示与女友廿年有深厚感情,要求X:“唔好逼佢,唔好咁烦。”并开始拉开距离,不想再继续地下情。

案件编号:ESCC315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