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如心争产案|华懋慈善基金求从遗产取讼费 官斥滥用程序拒批
华懋慈善基金声称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千亿争产案胜诉后,未能全数向商人陈振聪取回讼费,2023年向法庭申请由遗产支付余额。高等法院法官欧阳桂如今(10日)就此申请下判辞,指基金的申请属严重延误,又指基金收到1.47亿元捐款,亦从陈振聪手上收到8700万元的讼费,应足以支付讼费有余,认为属滥用程序,拒批其申请。
原告为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为律政司司长,以及龚如心遗产管理人黄德伟及庄日杰。
基金称在诉讼成功阻止遗产落入陈振聪手
判辞指,基金在龚如心的遗产案,及其后的上诉案等5宗案中,获法庭颁令,陈振聪需支付基金的讼费。基金又指,因遗产案引致庞大的诉讼费用,基金最终获判胜讼,成功阻止遗产落入陈振聪之手,亦根据龚如心真正意愿管理其遗产。惟陈振聪于2021年8月12日被颁令破产。基金在他破产前,只取回部份讼费。基金于2023年1月,向法庭申请由龚如心的遗产支付余下的讼费。
律政司反对其申请,并指基金不具申请的资格,指基金应在遗产诉讼时提出。
官指基金已失受托权不具资格提出申请
法官指,根据终院于2015年的判决,基金不是遗产的受益人,只是受托人,基金其后更失去受托权,故基金不具备资格和权利作出申请。基金应向陈振聪取回讼费,而非从遗产中取回。根据资料,律政司去年已改为任命范徐丽泰、任志刚及郑基恩等任龚如心遗产的受托人。
一直未有申请讼费由遗产承担
就基金一方指,起初未有申请,是因为想先尝试从陈振聪手上取得。惟法官指,遗产诉讼已就讼费下达命令,基金以往有4次机会作出申请,包括遗产案的原审和上诉,但基金都没有提出。至遗产案审阶段,法庭处理修改讼费命令时,基金的立场仍是遗产不应承担基金的讼费。
事隔12年提出申请且未提供合理解释
法官续指,遗产案的讼费命令和基金是次申请,相隔逾12年。法官认为,基金因财政问题,被质疑是否适合任遗产受托人,之后才作出申请,希望取得讼费后,满足成为受托人的资格。法官认为,基金未能就延误提供合理解释,若批准属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曾收费用应已足够支付讼费
法官又指,基金在遗产讼诉花上约1.7亿元,他们曾收到1.47亿元捐款,并从陈振聪手上取回8700万元讼费,扣除损款和陈的费用,尚余6430万元,质疑基金已获足够资金支付讼费,为何还要法庭要颁令,故认为这次申请是严重滥用程序,因此驳回申请。同时,法官颁令基金向和管埋人支付讼费,分别为86万和150万元。其中律政司的讼费,先由遗产支付,基金其后需向遗产支付该些款项。
案件编号:HCMP9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