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七旬妇涉40万贿毕马威时任经理 被告离港16年至早前才回港

撰文: 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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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4日)落案起诉一名中间人,控告她涉嫌于2010年向两名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时任经理提供贿款共40万元,以协助一间布料生产商来港上市。其中一名助理经理拒绝受贿并向公司汇报事件,廉署在2010年3月底接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转介个案,当时被告已离开香港,直至她早前回港后被廉署拘捕。经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廉署今日起诉被告。

廉署落案起诉一名中间人,控告她涉嫌于2010年向两名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时任经理提供贿款共40万元。(资料图片 / 苏炜然摄)

被告为72岁陈秋云,她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她已获准保释,案件明日(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案发时,洪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打算来港上市,并透过被告陈秋云介绍而委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毕马威一名高级经理及一名助理经理负责洪良首次公开招股计划的审计工作,洪良于2009年12月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上市,其后于2013年9月被除牌。

两项控罪指陈秋云涉嫌于2010年2月20日,向该两名毕马威高级经理及助理经理分别提供现金贿款30万元及10万元,作为二人提供审计服务从而促使洪良首次公开招股的报酬。

该名毕马威助理经理拒绝受贿并向公司汇报事件。毕马威进行内部调查后向证监会作出举报,证监会其后将个案转介廉署。廉署指毕马威、证监会及联交所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署表示,一直与相关监管机构,包括港交所及证监会保持紧密合作,透过流程监控及宣传教育,确保上市申请公平公正,以维护本港金融市场的廉洁,并巩固香港作为领先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