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PAS|2028年起人才计划子女须住满2年才可参加 2027年设过渡期
愈多愈多非本地人才透过不同计划来港,其子女也可以受养人资格同行来港读书,并可透过JUPAS大学联合招生办法,报读本地受资助院校课程。针对一些“挂名”在本港升学及生活的未成年受养人,JUPAS办事处今日(15日)公布,由2028年度起,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证持有人(即属CATI-5类别)必须符合至少居港两年规定,方可凭DSE中学文凭试成绩,经JUPAS申请入读相关课程,否则只能透过非联招(NON JUPAS)向院校直接申请。
2027年将设过渡安排,在明年5月31日为止的一年期内,受养人必须以全日制学生身份于教育局认可正规课程的本港学校就读,或于该一年期间,不多于90天不在香港,方可经JUPAS申请入读相关课程;由2028年起落实两年期规定,有关学生必须在当年的5月31日为止的两年期内,以全日制学生身份于教育局认可正规课程的本港学校就读,或于该两年期间,每年不多于90天不在香港。
新规定料会影响一些不在本港全日制学校就读、但以自修生应考DSE的受养人,以及“挂名”在本港私校就读的港深双重学籍受养人。新安排不影响2026年报名JUPAS的DSE考生,本港永久性居民及持单程证新来港人士等也不受影响,在内地认可港人子弟学校就读的港籍学生,也同样仍可以DSE报名JUPAS。
修读认可正规课程学校全日制学生不受不在港90日限制
CATI-5类别(即现时LS5定义)申请人(未年满18岁的学生)乃指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及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证,他们须为就读教育局认可开办正规课程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其所属学校应为其在校申请人向“大学联招处”提供就读证明。JUPAS表示,这类申请人不论任何原因不在香港,如交换生计划、沉浸课程、实习和实地体验,不受不在港90日限制。
其他学生需递交出入境纪录证明不多于90天不在香港
若非上述全日制学生,如以DSE报名JUPAS,则需在申请时递交出入境纪录证明。在2027年报JUPAS者,出入境纪录证明须涵盖一年期(即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的出入境纪录证明,以显示申请人在该年期内,不多于90天不在香港。
在2028年报JUPAS者,则须递交涵盖两年期(即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的出入境纪录证明,以显示申请人在该两年期内,每年不多于90天不在香港。即:
(i)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期间,不多于90天不在香港;及
(ii)2027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不多于90天不在香港。
“大学联招处”表示,根据教育局,离港后在同日返港的行程,将当作不在香港一天计算,如申请人于2月1日离港并于同日返港,不论返港的具体时间,不在港日数为一天;超过一天的离港行程,不在港日数由离港当天起计,而返港当天则不计算在内,如申请人于2月1日离港,并于2月10日返港,不在港日数为九天,如申请人于2月10日下午11时30分离港,并于2月11日凌晨12时30分返港,不在港日数为一天。
JUPAS申请资格要求有甚么?
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人士,方可透过“大学联招办法”申请:
.目前未就读于“大学联招办法”所涵盖的全日制学士学位课程(维持不变);及
.考试成绩:已获取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及/或应考该入学年度的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维持不变);及
.身份证明文件:须符合下列其中一项类别(已更新)。
未能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士,不能透过 JUPAS申请,需直接查阅各院校的收生安排,以了解其申请程序及详情。
有关CATI-5身份的居港规定
1 我是就读教育局认可于本港开办正规课程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并将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我是否需要同时递交居港规定(a)项的证明?
属CATI-5类别的申请人于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及建立帐户时,无须即时提供符合居港规定的证明文件。
若申请人符合居港规定(a)项,即属就读教育局认可于本港开办正规课程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其所属学校应为其在校申请人向“大学联招处”提供就读证明。
2 我就读的学校并非教育局认可于本港开办正规课程的学校。我是否需要递交CATI-5类别居港规定(b)项的证明?
是。申请人须按CATI-5类别居港规定(b)项要求,递交相关证明文件。
有关证明文件为向入境处付费申领的出入境纪录证明。
3 我欲以非在校申请人身份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于递交申请时尚未符合居港规定(b) 项,但我确认我将会符合有关规定,我是否仍可以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
属CATI-5类别的申请人于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及建立帐户时,无须即时提供符合居港规定的证明文件。
如申请人最终符合居港规定(b)项,则须按要求提交相应的居港规定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为向入境事务处付费申领的出入境纪录证明(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相关网站)。 有关递交此项证明文件的安排及具体详情,将于2027年6月1日或之前透过“大学联招办法”官方资讯渠道公布。
4 我何时可向入境事务处付费申领出入境纪录证明,以符合居港规定(b)项要求?
居港规定(b)项所计算的居港年期,是按每年由前一年6月1日至所修读课程开课当年5月31日的期间计算。因此,用以证明该期间居港情况的出入境纪录证明,只可于有关计算期完结后(即当年的5月31日之后),方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
5 我拟于2028年度以非在校申请人身份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若我曾于2027年度以全日制学生身份,就读教育局认可于本港开办正规课程的学校,我可否将就读学校发出的就读证明,以及由入境事务处签发、涵盖其后年度的出入境纪录证明,一并用以符合居港规定的要求?
可以。申请人可按其实际情况,合并提交由教育局认可于本港开办正规课程的学校发出的就读证明,以及由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出入境纪录证明,以证明其于相关计算期间符合居港规定。
有关证明文件须分别涵盖相关年期的居港情况,并须符合所订的居港规定要求。
6 我在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时属CATI-5申请人,其后我的签证身份出现转变,并已转为无条件限制逗留签证标签。我是否仍需要符合居港规定?
不需要。如申请人的逗留证明其后转为无条件限制逗留签证标签,其身份类别将相应转为 CATI-9。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无须再符合居港规定。
有关入学及学费安排
7 我已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但我知道最终将不会符合居港规定,我应否取消我的“大学联招办法”申请而改为直接向院校递交申请?
在考虑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时,有意申请人士必须详阅及清楚了解所有申请资格要求。如有意申请人士已知最终将未能符合个别申请资格要求,应自行考虑是否透过其他途径向院校递交申请。
如申请人在审核时未能符合居港规定,其申请将不被视为符合“大学联招办法”申请资格。该等申请即使仍会经由“大学联招处”协助处理,其性质将属非“大学联招办法”途径的申请,并由9所“大学联招办法”参与院校按其既定机制考虑。
8 未能符合居港规定的申请人,院校对其申请有甚么取录考虑因素?
所有取录考虑因素,均属“大学联招办法”参与院校的独立决定,并非由“大学联招处”制订或评估。
如申请人在审核时未能符合居港规定,其申请将不被视为符合“大学联招办法”申请资格。即使该等申请仍会经由“大学联招处”协助处理,其性质将属非“大学联招办法”途径的申请,并由9所“大学联招办法”参与院校按其既定机制考虑。
9 若我的身份类别由CATI-5转变为第 II 类别( CATII),而最终获得一个课程的取录资格,我应缴交哪一类别学费?
如申请人于取录时被视为第 II 类别(CATII)人士,须缴交不获资助的学费。有关学费类别的厘定,属“大学联招办法”参与院校的收生及学费安排范畴,并非由“大学联招处”决定。
10 若我的身份类别由第I类别( CATI)转变为第 II 类别( CATII),我仍会获指定专业/界别课程资助计划(SSSDP“资助计划”)课程考虑吗?
不会。SSSDP“资助计划”课程只适用于符合第 I 类别( CATI)身份的申请人。
如申请人在审核时被视为第 II 类别(CATII)人士,将不会获 SSSDP“资助计划”课程考虑。
有关学校
11 我是学校教师/职员。我的CATI-5学生可以自行递交出入境纪录证明吗?如可以,我是否仍需为他们提供就读证明?
如申请人就读的学校属教育局认可于本港开办正规课程的学校,你应为该等在校申请人向“大学联招处”提供就读证明。
如申请人就读的学校不属于上述类别,该申请人须按居港规定(b)项要求递交相关证明。
一般常见问题
12 若我(将会)符合居港规定,我是否已经符合资格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
符合居港规定并不代表有意申请人士已自动符合所有“大学联招办法”的申请资格。有意申请人士在递交申请时,须同时符合所有资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目前未就读于“大学联招办法”所涵盖的全日制学士学位课程;及
•已获取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及/或应考该入学年度的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13 在甚么情况下,申请将被视为不符合第I类别( CATI )的“大学联招办法”申请资格?
申请人在以下情况下,其申请将被视为不符合第I类别( CATI )的“大学联招办法”申请资格,并会按非“大学联招办法”途径的申请处理:
a.身份或签证状况
如申请人的签证或身份状况:
•已届满、被撤销,或
•在任何情况下转变为第I类别( CATI )类别以外的身份(即不属于 CATI-1、CATI-2、CATI-3、CATI-5 或 CATI-9),
不论申请人是否曾符合其他条件,其申请将不再被视为第I类别( CATI ) 类别申请。
b.居港规定(适用于涉及居港规定之申请情况)
就涉及居港规定的申请情况而言,如申请人未能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i.在居港规定(a)项下,就读教育局认可于本港开办正规课程学校未能于指定限期内为申请人提交就读证明;或
ii.在居港规定(b)项下,申请人未能于限期内提交所需的居港规定证明文件(即出入境纪录证明);或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未能符合居港规定要求;
该申请将被视为不符合“大学联招办法”申请资格。
即使有关申请仍会经由“大学联招处”协助处理,其性质将属非“大学联招办法”途径的申请,并由9所“大学联招办法”参与院校按其既定机制独立考虑。
14 “大学联招办法”申请资格由9个类别(LS1至LS9)减至5个类别(CATI-1、CATI-2、CATI-3、CATI-5及CATI-9)。为何作出此修订?
“大学联招处”一直为符合指定资格的申请人提供申请入读本地指定政府资助课程的途径,过往以 LS1 至 LS9 划分的类别中,于2027年度起只有LS1、LS2、LS3、LS5 及LS9类别会被视为第 I 类别( CATI)人士,即可获资助学费(而当中LS5类别申请人将须符合居港规定);其余(即LS4、LS6、LS7及LS8)则属第 II 类别(CATII)人士,须缴交不获资助的学费,并须透过其他途径向院校递交申请。
因此,“大学联招处”整合相关申请资格为 CATI-1、CATI-2、CATI-3、CATI-5及CATI-9,以更清晰反映可透过“大学联招办法”申请入读本地指定政府资助课程的申请人类别。
15 持有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的第 II 类别人士(CATII),可否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
不可以。“大学联招办法”只接受持有第 I 类别(CATI)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申请(即CATI-1、CATI-2、CATI-3、CATI-5及CATI-9类别)。
16 我应在甚么时候到港,才可符合“大学联招办法”的申请资格?
在考虑递交“大学联招办法”申请时,有意申请人士必须详阅及清楚了解所有申请资格要求。“大学联招处”不会就任何个别情况提供到港时间的建议或确认。
申请人应浏览“大学联招办法”网站以查阅了解适用于其申请类别的资格要求,并自行作出相应安排。
17 就现时部分学生家长就居港规定一年期的过渡安排提出司法覆核,这会否影响“大学联招办法”所公布的申请资格修订?
“大学联招处”就 2027年度起“大学联招办法”申请资格修订,主要涵盖CATI-5申请人(即以往LS5申请人),有关申请人须按既定要求符合相应的居港规定。
现时有关法律程序尚未有裁决,因此相关居港规定及其要求仍遵从2025年7月31日的相关公布。“大学联招处”按既定程序公布有关安排,旨为有意申请人士提供清晰的资讯,以便作出适切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