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委调查员到场即删档案 女职员指手令无指要交出 上诉被驳回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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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事务委员会调查人员于2019年,调查一宗涉嫌怀疑围标的案件时,持法庭手令搜查一间清洁服务公司,该公司一名女职员涉在电脑删除5个与调查相关的档案,女职员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销毁及处置文件罪成,判囚2月。她提出上诉,指涉案手令授限调查人员四项权力,当中不包括要她交出文件。高等法院暂委法官王诗丽今(24日)不同意其说法,认为手令只是概括列出调查人员的权力,非限制他们的权力,驳回其上诉,原获保释的女职员需即时服刑两个月。

上诉人雷妙贞,被控于2019年9月23日,在荃湾有线电视大楼内的香港工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身为该公司的雇员,被要求向竞委会提交由高院法令下要求的文件时,故意处置和隐藏法令要求的5份文件。

女被告雷妙贞被裁定罪成后被判监2个月,但准2万元保释等候上诉。(朱棨新摄)

争议手令只限4项权力

代表雷的资深大律师王正宇早前陈词指,涉案手令明确规定,只授权竞委会调查人员在《竞争条例》第50条的4项权力,分别为进入处所、必要时可使用武力进入、搜查文件,以及接管在该处所发现的电脑或其他物件。手令没有涵盖要求该处所内的人交出有关文件,因此是次调查人员要求雷提供文件属越权。

官指4项权力是概括说法

王官今下判辞指, 若雷的说法属实,手令不容许调查人员行使《竞争条例》第50条的其他权力,理应会在手令内指明,惟手令中未有提及,故认为手令列出的四项权力,只是概括的说法,并非确实限制调查人员的权力。

法官续指,手令也没有提及授权调查人员强行移走妨碍执行手令的人或物件。若处所的人士站在入口,或将杂物放在入口阻碍搜查,手令便会变成无用,认为说法于理不合,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HCNA12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