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集团的附属公司被政府追122.4万印花税 另加罚款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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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集团附属公司在美孚新邨的几个舖位被指有租金收益,遭政府征收122.4万元印花税,政府并指该公司未于本年3月底限期前缴交,亦未有提出上诉。律政司昨(18日)入禀高等法院,向附属公司追讨该印花税和相关罚款。根据法例,若逾时超过2个月才缴交印花税,需缴交为税款10倍的罚款,即罚款额可高达1224万元。

原告为律政司司长,被告为中坚有限公司。根据富临集团的年报,中坚有限公司为其附属公司。

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向富临的附属公司追印花税及罚款。(黄浩谦摄)
富临皇宫在美孚百老汇街亦有分店。(资料图片/黄伟伦摄)

涉案舖位在美孚

原告指中坚有租金收入的地址为:美孚新邨百老汇街69-119号91A号舖(地下及1楼)、125B号舖(2楼)、103A号舖1部分(1楼)及104A号舖1部分(2楼),租予中晶发展,租约为期三年,月租为88.4万元。网上资料显示,富临皇宫在美孚亦有分店,位置在百老汇街85号美孚新邨地下C号舖。

税务局估算中坚需付122.4万印花税

入禀状指,中兆发展有限公司和中晶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签订租赁协议,把涉案位置的舖位,租予中晶发展,租约为期三年,月租为88.4万元。中晶发展于2020年4月23日,和中坚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契据,把该舖位的租赁权,转让予中坚有限公司。差饷物业估价署评估,该转契价值为2881万元,税务局估价后,算出中坚需支付约122.4万元的印花税。

中坚未有付款亦未提出上诉

印花税署署长于本年2月27日要求中坚支付该印花税,惟中坚未有依期于1个月内支付税项,也没有就评估提出上诉。

逾两个月未缴税要付税款10倍作罚款

入禀指,根据《印花税条例》第9条,若于缴交印花税期限后一个月内补交,需要缴交等同税项2倍的罚款;逾期1个月但不多于2个月,需缴交等同税项4倍的罚款;若逾时超过2个月,则需缴交等同税项10倍作为罚款。

律政司司长现根据印花税署署长的指示,向中坚有限公司追讨该122.4万元的印花税,和相关罚款。

案件编号:HCA81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