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3被告被充公67.4万众筹所得 官指款项属恐怖分子财产
由激进示威者组成的“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组织,涉计划于2019年12月8日,在闹市放炸弹及向警员开枪,幸而行动被及时制止而没有发生。律政司日前申请充公案中其中3名被告67.4万元众筹款项,获高等法院法官批准。法官张慧玲今(21日)下判辞解释,指两名小队队长黄振强及吴智鸿属《反恐条例》的“恐怖分子”,而曾涉嫌曾助他们众筹的女被告刘佩凝,则属“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该些款项属“恐怖分子财产”,因此批准申请。
原告律政司司长,被告为黄振强、吴智鸿和刘佩凝。 律政司是次申请充公三人在案中涉及的67.4万元众筹款项。
3名被告两认罪1脱罪
黄振强为“屠龙小队”队长,他承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及“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他曾出庭指证其涉案队员,被判囚13年半;吴智鸿是无名激进小队的队长,承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及“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两罪,被判囚23年10个月。案中唯一女被告刘佩凝,经审讯后被裁定 “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 罪不成立。
官指吴是12.8计划的主脑
法官张慧玲在判辞引述律政司的陈词,指黄涉及“屠龙”的恐怖主义行为,以图对公众秩序构成风险。而属于无名小队领袖的吴,则是涉案“12.8计划”的主脑。律政司形容,“12.8计划”已超越一般示威,而是串谋对警员使用严重暴力,以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刘虽然罪名不成立但积极参与众筹
此外,刘虽然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讯息显示刘是“屠龙”成员,而且积极参与众筹,以确保“屠龙”有足够资金进行恐怖主义行为,和涉案“12.8计划”。
律政司指黄与刘的户口交易次数极多
律政司续指,在2019年11月6日至12月9日期间,刘多个户口的净存入款项为105万多元。刘于2019年11月只收取2912元的薪金,至于黄在该段时期未有收取薪金。惟两人的户口涉案时转帐交易次数极多,属不寻常,律政司认为是众筹款项。
吴以自己的经济资源协助恐怖主义行为
至于吴智鸿,律政司指证据显示吴向黄提供资金,以购买武器和资助在台湾军训。此外,警方在吴的住所检获大量枪械和弹药,和在华仁书院检取10公斤炸药,可以推论吴以自己的经济资源,资助和协助恐怖主义行为。
官接纳款项是恐怖分子财产
法官认为,案中有压倒性证据支持律政司的申请,同意律政司所指,认为黄振强和吴智鸿属《反恐条例》的“恐怖分子”,刘属条例下的“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涉案款项则是“恐怖分子财产”,有意用作资助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法官因此批准律政司的申请,颁令充公涉款67.4万元。
案件编号:HCMP 20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