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业主要求开业主大会 管理人合安求延期被拒 官促尽快召开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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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247户业主在4月底联署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宏福苑法团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定上月原定发开会通知书的同日入禀土地审裁处申请延期。土地审裁处法官林展程今(2日)颁布判词,驳回延期开会的申请,并称,为尽量减少任何潜在违反法定责任的情况,促合安应尽快召开及举行会议。

申请人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答辩人为宏福苑业主。合安由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合安在入禀状提出,就5月13日或之前通知开会及6月13日或之前开会期限延期。

合安昨在土地审裁署申请延期,不少居民都有到法庭旁听。(郑子峰摄)
大埔宏福苑在2025年11月26日发生大火,造成多人伤亡(Reuters)

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属法定权利

法官林展程在判辞指,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是法定权利,使业主有机会聚首一堂,就所有权的权利,其家人居住的建筑物的管理,以及附带引起相关的事宜获得资讯,并作出讨论及商议,以作出包括要求召开会议等的权利。

合安指召开属程序解释荒谬

林官指,召开与举行会议的权利是一体两面,故召开会议(包括发出开会通知书)和举行会议同是实质权利,并非如合安所指“召开”属程序。故此,合安须在《建筑物管理条例》订明的合理时间,即在14天内召开会议及45天内举行会议,审裁处无司法管辖权延长举办会议的期限。林官指,举行会议并非条文中所指的“通知”和“法律程序中的步骤”,合安的立场使条文的适用范围过度扩张,林官形容为“荒谬”。

逾期举行本身违反条文

林官亦回应审裁处在疫情期间下令延期举行会议的案例,林官指逾期举行会议本身违反了条文,不等于毋须举行会议,审裁处的命令不应被视作认同违反行为而批准延展时限,反而是“无奈”地强制执行延期命令。

指合安援引案例不适用

另外,就审裁处有无权以替代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一事,林官指发出会议通知不是程序性质,也不是法院或法律程序的通知,会议通知是“召开”和“举办”会议权利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合安援引的案例均不适用,审裁处无司法管辖权下令合安以其他替代方式如登报、发送电邮等发出会议通知。

著合安尽快举行会议

林官指,合安当初获委任为管理人时,审裁处信纳它有专业经验,有利于处理该屋苑面对的各类繁苛复杂的工作,并可以为所有业主提供重要资讯与专业意见,使他们能就屋苑的相关事宜作出充分咨询和知情的选择。

林官最后指,为尽量减少任何或任何潜在的违反法定责任的情况,合安应尽快按要求召开及举行会议,尽管可能存在实际困难。林官赞赏合安在前所未见的情况下,成功整理出1984个单位中1601个业主的通讯地址、电话及电邮,可见这些实际困难并非无法克服。

代表合安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左)称,找不到合适开会场地。(郑子峰摄)

潘昨指找合商场地有难度

资深大律师潘熙昨在聆讯上指,在沙士和新冠肺炎等特殊情况下,业主无法聚集,审裁处有权力指示延期。潘另指,合安有1601户居民的联络资料,余下383人则没有联络资料。就开会场地,潘指合安在物色容纳到1000人的开会场所时有难度。

官质疑合安申请为免违例

法官林展程质疑,《建筑物管理条例》未有明文赋权法庭延迟开会日子,合安未定开会日期已申请延期,似是为了免于违例,林官自言对法庭有无权力批准押后有疑问。林官亦指,潘将条例中法庭可允许延期发开会通知书,与延期开会混为一谈,是否“夹硬嚟”。

案件编号:LDBM 7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