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为邹家成带走投诉信被裁定罪成 提终极上诉被驳回
因民主派47人颠覆案被拘押的邹家成,叫到访女律师代他带出投诉信,该女律被裁定将未经授权的物品带离监狱罪成。女律师早前就此上诉至终审法院,今(5日)被判败诉。终院下判辞指,即使囚犯可以用公费向指明的人“发出”信件,不等同获授权将此类信件,绕过惩教署对出狱物品的常规审查而携离监狱。
上诉人胡咏斯(30岁,助理律师)。控罪指,两被告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
上诉人胡咏斯提终极上诉被驳回。(资料图片)
邹家成要求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访他的律师,为他带走投诉信,结果双双被控。(资料图片)
案件涉及监狱条例的争议
判词指,本上诉涉及对《监狱条例》第18(1)条以及《监狱规则》(第234A章)若干条文的正确诠释。终院须厘清《监狱条例》第18(1)条,囚犯致予申诉专员的信件是否已获授权携离监狱,而无需惩教署署长的进一步授权。
胡指条例准囚犯以公费发信予指明的人
胡援引《监狱规则》第47(4)条,指条文规定惩教署署长准许囚犯以公费发信予“指明的人”(包括申诉专员),故认为她获准许将投诉表格携离监狱。
法官指两条条例在执行不同事项
但终院法官在判辞指她错引条文,指《监狱条例》第18条和《监狱规则》第47条涉及不同人士,及执行的不同事项。《监狱条例》第18条涉及在香港监狱管治和管理背景下,对进出监狱物品的管制,主要针对囚犯以外的人士。《监狱规则》第47条则针对囚犯的信件,区分了致予“任何人”的信件(对物料及邮资有限制)和致予“指明的人”的信件(没有此类限制)。
此类信件不能绕过惩教署审查
法官裁定即使囚犯可以以公费向指明的人“发出”信件,亦不足以构成法理依据,以支持《监狱规则》授权任何人,可将此类信件,绕过惩教署对出狱物品的常规审查而携离监狱,故驳回上诉。
邹家成亦在同案中被裁定罪成,他并未有提出终极上诉。
案件编号:FACC 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