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督察警署非礼案上诉 质疑事主无即报警 官反问大叫才算合理

撰文: 陈蓉
出版:更新:

高级督察梁闰成被指在红磡警署内捉实向他汇报的女下属双手,并趁单独相处时拥抱及拍打其臀部,早前被裁定普通袭击和非礼两罪成,被判监9星期及罚款6000元。督察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今(23日)在高等法院进行聆讯。督察争议女警未即时投诉和报警,并一再强调事主已任警务工作4年,甚至事后返回案发现场,认为存在疑点。惟法官王诗丽质疑每个人的反应不一样,又反问是否必须即时大叫求助才算合理。此外,梁亦要求改判社会服务令。王官押后裁决。

上诉人梁闰成(57 岁,高级督察),被控普通袭击及猥亵侵犯共两罪,指他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红磡警署 1 楼 103 室内,袭击及猥亵侵犯女子 X。梁早前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9 周,其后获准保释等候上诉。

上诉人梁闰成被裁定非礼及普通袭击罪成,被判囚9星期及罚款6千元。(陈蓉摄)

梁强调女警有4年经验

代表梁的律师指,事主是一名曾被评为优异(outstanding )的女警,任职警察4年,她可以毫不畏惧地与上司讨论案件,因此当非礼发生,法庭不能以一般受害人的思维模式考虑。惟王官质疑,梁在每个理由均提及该女警有4年经验,并反问说:“但咁又如何?”

官称很多名流绅士都会犯案

律师续指,梁在红磡警署任职高级督察多年。惟王官指,梁难以此说服法庭,又指她最近正处理两名医生盗窃的案件,并称:“好多名流绅士都会犯案。”梁会因此失去长俸等的说法并不成理由。

律师质疑事主未即时大叫或报警

律师又指,案发地点为梁及事主的工作场所,梁理应知道不可能逃离,只要事主大叫一声,即可把事件闹大,而且案发房门打开,存在内在不可能性。何况事主当时身在警署,却未即时投诉,即使她不想在案发警署报案,她大可到其他分局报警,又称:“全港18区都有警署啦。”此外,事主在案发后仍返回案发地的做法不合理。

官反问是否每个人都要开门大叫非礼

王官质疑,事主折返只是为了收拾私人物品,又称:“唔通每个人都要推开大叫非礼呀!非礼呀!非礼呀!做咩非礼我!打佢!才算合理?”惟律师反驳,事主是否必须取回个人物品,强调只是认为案情有疑点,并非要把讨论上升至是否合理的程度。

律师质疑事主事后仍与男友吃饭

律师又质疑,事主其后与男友吃饭,亦没有提及事件,至事主向父母提及,又没有全盘交代。王官反驳,每个人的反应不一,被告更是事主及其男友的上司,她未向男友投诉亦算合理。

希望能改判社会服务令

律师认为,原审裁判官未有把两项控罪的新近投诉分开处理,又指他未有具体说明不接纳被告口供的原因。梁另就判刑上诉,指若然上诉庭最终就定罪维持原判,则希望可改判社会服务令。

控方质疑是否必须即时报警才算合理

律政司代表回应指,原审裁判官在裁决时已清楚说明处理新近投诉的原则,考虑了可否把有关新近投诉纳入考虑,又认为即使案发地点的房门打开,未必可从外面看到房内情况,而且事主指控被告“捉手”,被告大可在刹那间松手,令行为不容易被察觉。再者,即使事主是有经验的女警,是否代表她受到侵犯后,必然要立即报警才算合理?事件发生在一瞬间,她或需要时间沉淀。

事主男友亦是被告下属

就非礼的指控,律政司一方认为,事主在案发后非即时回家,而是与男友吃饭,她未有把事件告知男友,因为二人同为被告的下属,若她即时投诉,或许会影响仕途,故事主选择先沉淀的做法,是否算不合理,形容上诉方对受害人的要求太严苛。

律政司重申案件涉多项加刑因素

律政司又指出,知法犯法属加刑因素,案发地点在警署,事主正向梁汇报工作,是上司下属关系,亦涉及职场欺凌,事主在案发后仍需每天返回案发地点,勾起她被侵犯的回忆,令罪责加重,不适宜改判社会服务令。

案件编号:HCMA42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