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修例|新订八项涉及儿童的性罪行 “同意年龄”划一为16岁

撰文: 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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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全面检视及修订源自70年前的香港性罪行法例,拟新增多项罪行,包括新订8项涉及儿童的性罪行,并倡议把涉及儿童性罪行的“同意年龄”划一为16岁。

政府建议全面检视及修订源自70年前的香港性罪行法例,拟新增多项罪行,包括新订8项涉及儿童的性罪行,并倡议把涉及儿童性罪行的“同意年龄”划一为16岁。(资料图片)

建议订“在16岁以下儿童在场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等8罪

保安局在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指,在涉及儿童的性罪行方面,现行法例主要处理三种的性行为,即阴道性交、肛交及猥亵侵犯,未必足以涵盖多种可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性行为。为应扩阔对儿童的保护及禁止其他伤害儿童的性行为,为完善“涉及儿童的性罪行”法例,当局建议新订8项涉及受害人为16岁以下儿童的罪行,包括:

1.“对16岁以下儿童作出性插入行为”罪
2.“对16岁以下儿童作出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
3.“对16岁以下儿童作出不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
4.“导致或煽惑16岁以下儿童进行性行为”罪
5.“在16岁以下儿童在场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
6.“导致16岁以下儿童观看性影像、看见或听到涉及性的书面或口头通讯,或导致儿童传送性影像或通讯”罪
7.“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
8.“安排或利便干犯儿童性罪行”罪

另外,保安局指,某个年龄以下的儿童未必有能力就是否进行性行为给予知情而又有意义的“同意”,亦未必能够明白和应对进行性行为的后果,他们或较易被性剥削,亦可能无法拒绝或不懂得求助。

“同意年龄”划一16岁体现无分性别和避免基于性倾向作出区别原则

“同意年龄”是一个分界年龄,法律将订定未满该年龄的儿童没有能力给予同意,在这个年龄以下发生的性行为都是错误的;任何人如与未达同意年龄的人发生性行为,该人须负上刑事责任。香港现时大部份儿童性罪行的“同意年龄”是16岁,但亦有部份涉及儿童或少年人的现有罪行订定不同的“同意年龄”。

保安局指,参考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苏格兰、南非、新加坡、英格兰与威尔斯、美国等,大部份地区的“同意年龄”是16岁,而提高“同意年龄”或会影响年龄介乎16至18岁接近成年的人的性自主权,而降低同意年龄则可能会削弱对儿童的保护。

在平衡性自主权与保护原则之间的考虑后,保安局认为香港应划一“同意年龄”,并认为现时16岁的“同意年龄”在社会上沿用已久,应不论性别和性倾向而继续适用,以体现“无分性别”和“避免基于性倾向而作出区别”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