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警就诬蔑露宿者藏毒上诉 官称社会期望警员打击罪恶 全部驳回
6名警员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园进行反毒品行动时,涉诬蔑露宿者藏毒等,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25个月至41个月。其中4人就定罪或判刑上诉(CACC219/2024),其中一名定罪女警早前陈词称她只是低级警员,跟从上级指示,被判囚3年1个月属过重。上诉庭法官听取陈词后,今(23日)驳回所有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庭在判辞特别强调,社会大众期望警员积极打击罪恶,如果警员过于热中要认定某人有罪,在缺乏证据下不惜栽赃嫁祸,那会变成另一种罪恶,背离法治,造成更大的祸害。
4名上诉人:梁飞鹏、庞隽诗、尹栢诗和陈守业,案发时隶属深水埗警区特别职务队第一队。他们各被裁定1项妨碍司法公正罪成,梁飞鹏和庞隽诗被判囚2年1个月,尹栢诗和陈守业被判囚3年1个月。除尹栢诗外,另三名上诉人就定罪提出上诉。在判刑方面,四名上诉人都提出上诉。
案件原涉8名被告
四名上诉人
原审时有两男警被裁罪名不成立
同案被告林华嘉和莫志成亦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成,分别被判囚3年5个月,和3年1个月,两人都未有提出上诉。此外,另两名男警郭展升及韩廷光,原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和刑事毁坏罪等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两男女警称他们无意妨碍调查不应罪成
上诉人就定罪提出多项上诉理据,其中男警梁飞鹏和女警庞隽诗指,控罪指称意图妨碍的司法程序,是当时警员进行的反毒品调查。惟梁和庞企图遮盖镜头,针对的只是警员的潜在不当行为,他们没有意图妨碍反毒品调查,因此不应罪成。
可引致的司法程序不一定与毒品有关
惟上诉庭指,这主张站不住脚,并指反毒品调查会引致可能发生的司法程序,不一定和毒品有关,而是包括任何调查期间发现的怀疑违法行为。同时,现场闭路电视片段为相关证据,有人作出干扰,必然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
上诉人神态自若无半点犹豫
在判刑方面,上诉方提出多项理据,包括他们都是受上级指示行事。惟上诉庭指,案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又指根据片段,在场的警员包括上诉人,都是神态自若,没有半点犹豫或不自在。考虑本案严重性,原审法官有权不因为受上级指示这个求情理由,调低上诉人的刑期。
尹栢诗称因本案付出沉重代价
此外,尹栢诗上诉时亦提及,尹自幼立志为警员,加入警员6年间,获得38次嘉许,当中包括助理警务处长和总督察的嘉许。惟她因本案的单一事件前途尽毁,梦想完全破灭,甚至为人生带来无可逆转的阴影,已经付出极沉重的代价。尹认为原审法官只因应其背景、工作纪录和及候审期间所承受的压力,只给出2个月的刑期扣减,是明显不足。
官指栽赃嫁祸会变成另一种罪恶
上诉庭则接纳,尹有上进心,认定自己的方向一直努力,不断赢得上司的嘉许。惟上诉庭强调,社会大众期望警员积极打击罪恶,但如果警员过于热中,因为认定某人有罪,在缺乏证据下不惜栽赃嫁祸,那就会变成另一种罪恶,背离法治,造成更大的祸害。
认为原审判刑合理
上诉庭亦指,本案案情属相当严重,其严重程度属高的类别,不会因为个别上诉人的行为相对简单,和涉案露宿者阿十最终被撤控等理由而遭到否定。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的量刑基准,以及因应不同罪责和求情作出的调整,都是合理。法官因此驳回所有上诉, 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