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小巴司机撞毙八旬翁 上司劝休息仍坚持服药下开工 囚14月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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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小巴司机在沙田驾驶69K路线时,撞倒一名正横过行人辅助线的八旬翁,老翁最后伤重不治。小巴司机今(27日)在荃湾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承认一项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DCCC1535/2025)。案情透露被告当天患感冒,曾两度服食有睡意的药物,其上司亦曾叫他休息,但被告坚持上班。暂委法官韦汉熙判刑时指,被告低估药力的副作用,他在明知身体状况欠佳下仍驾驶,属加刑因素。判他入狱14个月,并须停牌及需自费参加驾驶改进课程。

被告李友诚(71岁,小巴司机)被控一项“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指他于2025年2月2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穗禾路N1814号灯柱附近,危险驾驶一辆小巴,引致温姓男子死亡。

小巴司机李友诚事发后在小巴上等待警方协助调查。(左朗星摄)
被告李友诚驾驶的小巴,在火炭穗禾路与丽禾里交界撞伤一名八旬翁。(左朗星摄)
现场地面遗下一条血路。(左朗星摄)
当时小巴上有数名乘客。(左朗星摄)
一辆小巴在火炭穗禾路与丽禾里交界撞伤一名男子,警员在场调查。(左朗星摄)

事主持拐杖过马路时挨撞

案情指,被告案发当天傍晚约6时48分驾驶69K路线小巴,沿穗和路前往华翠园,当时车上有数名乘客。当车驶至案发路口时,82岁男事主手持拐杖,在行人辅助线上稳步行走。事主行到过路位中间时,小巴驶近,被告刹车及留下刹车痕,随之撞到事主,然后停下。同日下午6时56分,救护到达现场,看到事主躺在地上流血及不省人事,送往医院后伤重不治。死因为头部、躯干及上下肢多处钝力损伤,伴有颅骨、脊骨及肋骨骨折。

行车纪录仪显示被告一直向前望

被告在警方查问时称:“⋯⋯我挂住调校个收费机,之后突然发现有个阿伯在我车前约3至4米由右至左过马路,我已经急刹车,不过车头都系撞到佢,然后佢就头落地跌低咗。”惟车上的行车纪录仪显示,被告案发时一直向前望,没有操作收费机。

被告在录影会面中表示,他驾驶小巴17年,驾驶涉案路线8年,对该路段熟悉。他当时没想到辅助线会有行人。

上司曾叫休息但被告坚持上班

案发前一天日,被告患了上呼吸道感染,曾前往求诊。医生处方有睡意的咳药水等药物被告,被告亦知药物有睡意。案发当天,被告两度服药。上司叫被告休息,但他表示过往都不会因感冒打瞌睡,觉得身体没有问题,并坚持上班。

被告视力未达驾驶商用车标准

案发后四天,被告获安排进行白内障手术。医疗报告显示,至2024年10月中,被告双眼的视觉敏锐度为20/70,未达正常标准及驾驶商用车辆要求。此外,被告双眼有轻微白内障、双眼轻微黄斑前膜及轻微非增生性视网膜病变。

辩方求情指被告驾驶态度正常

控方指,被告现年71岁,小学学历,月入约1.6万,与妻儿同住。辩方另求情指,由事主踏出安全岛至案发仅历时数秒。此外,被告一直努力工作,驾驶态度正常,今天全家陪同出庭,反映他对家庭负责。被告闻言痛哭。

有长期乘客为被告撰求情信

韦官在判刑时引述求情指,被告因驾驶时分神导致意外,对事件感到悔疚、伤感和自责。被告案发后曾到现场路祭致哀,望对事主家人致歉,承诺不再驾驶。此外,数名涉案路线的长期乘客亦有为被告撰写求情信,指被告驾驶态度良好,对乘客有礼貌。

官称若够专主应看到事主

韦官判刑时指,案发时事主非突然步出,而是行动缓慢地走到路中间,而且案发路段照明充足。如果被告足够专注,必然可以看见事主。然而行车纪录仪反映,被告案发时没有垂头调校收费机,故接纳控方案情所指,被告在案发时未有因此分心。

明知身体状态欠佳仍驾驶属加刑因素

韦官称,被告因感冒服药导致分神,因此他虽然直视前方,仍然对事物视而不见或反应迟缓,显然低估了药物的副作用及影响,且他案发时其视力敏锐度未达要求,更没有佩戴眼镜,影响了他察觉事主的能力,他在明知自己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然驾驶,同属加重刑责。在考虑他认罪及过往纪录良好等因素后,终判囚14个月、停牌及需自费参加驾驶改进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