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狗咬狗|江玉欢指符两条件可推翻弃养书 促整合法例提高罚则
元朗一只混血獒犬早前咬死两只小型犬,涉事狗只“拉里”的去留及狗主刑责连日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涉事狗主早前向渔护署人员签署“弃养同意书”,其后称因听信署方称“帮你处理”,误以为仅会安排照顾或领养,得悉“拉里”或面临人道毁灭后希望推翻决定。前立法会议员江玉欢今日(20日)接受电台访问时指,若签署过程存在误解或非出于自愿,狗主在法律上有理据申请撤回。她又指现行法例对“狗咬狗”及“宠主”疏忽照顾存在漏洞,政府应整合相关法例,并考虑提高罚则。
涉事狗只“拉里”体重达50至60公斤,拥有西班牙獒犬血统,此前曾经历三次被弃养。据毛守救援负责人Kent引述狗主伍先生指,渔护署人员当时以“帮你处理”的字眼解释后续安排,令其误以为渔护署会代为照顾犬只,直至阅读新闻后始惊觉“处理”包含人道毁灭,遂决定改变主意,希望能要回犬只并寻求专业训练,毛守救援亦表示愿意接手照顾。
能否撤弃养申请 视乎署方曾否提人道毁灭、狗主自愿性
针对狗主能否撤回弃养文件,江玉欢指出在法律层面主要有两项关键理据,首先是如渔护署人员当时仅告知会“处理”,而未明确告知后果包括“人道毁灭”,导致狗主有错误理解。其次是狗主当时并非自愿签署,她指任何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均不可在威胁或非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若狗主是在慌乱或被催促的情况下签署,其法律效力亦可被质疑。
被问到如渔护署人员当时若向狗主表示会“人道处理”,而非单单“处理”,会否不同时,江玉欢称在中文语境中会认为两者意思并不相同,“你好人道处理我都得㗎,但唔等于你人道毁灭我㗎嘛?”
不过,江玉欢亦补充,若狗主在完全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事后仅因承受社会压力或单纯后悔,要推翻决定难度极高。然而,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在尚未对犬只执行最终决定前,若有更合适的接收方案,政府亦应作全面考虑。
事发后渔护署表示将考虑根据《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加控狗主,江玉欢对此表示,《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主要针对直接对动物施加残酷行为或令其承受不必要痛苦,用以控告狗主疏忽导致其犬只攻击其他动物,未免过于间接,认同是“隔山打牛”。
江玉欢又说,本港现行宠物监管法例十分“散落”,如今次事件中,对狗主管束狗只的条例有《危险狗只规例》,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许任何大型狗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除非大型犬只在公众地方必须以不超过2米的狗绳牵引。
她指,条例中的“容许”一词涵义广泛,因疏忽看管致犬只进入公众地方已属违法。而《狂犬病条例》第23条对犬只管束的定义比《危险狗只规例》更阔,规定狗主不可让犬只游荡至公众地方。
她又指,现行法例最大漏洞在于完全缺乏直接针对“狗袭击其他狗只”的刑事罪行,以致当局事后只能在不同法例中抽取部分提控。此外,相比海外,本港罚则阻吓力亦有不足,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规定,若危险犬只攻击其他动物,狗主最高可被判罚款5.5万澳元(约28万港元)、监禁4年,并可被禁终身养狗;相反本港现时最高仅属第三级或第四级罚款,即最高1万元或2.5万元。她呼吁当局及立法会议员尽快整合所有宠物及犬只相关法例,并提高惩罚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