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11至14岁时与胞妹乱伦 胞妹15岁时报警 不会出庭作证
24岁男子涉于11至14岁期间,数度与年幼他4岁的胞妹乱偷,胞妹并曾为他口交及手淫。男子从而被控乱伦及非礼等7罪,案件(HCCC302/2023)今(3日)在高等法院开审。
控方开案陈词指,被告的胞妹X在15岁时报警揭发事件,她不会出庭作证,但控方会传召被告的老师出庭,以证被告曾接受性教育,以证他知事件的严重性,又指被告警诫下曾称:“我𠮶时好细个,不过我认我有做过,我依家都好后悔。”
被告L.H.C.N.(现年24岁)被控4项乱伦罪,及3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猥亵行为罪,指他在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在香港某单位,4度与当时年龄为7至10岁的胞妹X性交,他知道X是其妹妹;及在同一时段内,3度向X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被告与妹同房睡觉时提意性交
控方在开案陈词指,首两项乱伦罪均在两人的睡房发生,当时睡房只有他们兄妹二人,被告突然提议“扑嘢”,遂与事主性交;第三次事件一星期后发生,2人在家中客厅,X为被告手淫,其后被告要求她口交,过程持续5至6分钟,最终被告在事主口中射精。
X在15岁时报警
两星期后,事主在家中客厅再为被告手淫及口交,其后两人再度性交,被告在事主的腹部射精;同日晚上,两人的祖父母在房间内睡觉,父母已经外出。事主再为被告手淫及口交,整个过程持续约5分钟,其后二人再度性交,被告同样在事主腹部上射精。事主X在15岁时报警。
被告指妹妹愿意并曾主动提意性交
控方指,X不会就本案作供,但控方会传召两名警员作供,以证明拘捕过程恰当,及被告在警诫下曾招认称:“我𠮶时好细个,不过我认我有做过,我依家都好后悔。”此外,被告亦曾提及妹妹同意及曾主动提议性交。
从射精情况可见被告知道后果
除此以外,控方亦会传召被告的中小学老师,已证明被告曾经接受性教育,知道有关行为严重错误。控方认为,即使被告当时年幼,亦必然知道其行为是错误的。再者,被告最终只在事主腹部射精,反映他清楚知道体内射精的后果,
事主X案发时7至10岁
承认事实指出,被告2002出生,案发时约11至14岁;事主则在2006年出生,案发时约7至10岁。案发时,他们与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及佣人同住。事主X在2021年12月9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