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深水埗劫杀案 目击证人见一匪徒开枪 另两人打破玻璃抢掠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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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男涉参与1991年深水埗北河街钟表行劫杀案,被控以谋杀及企图抢劫罪(HCCC1/2025),惟被告因癌细胞扩散至脑部,被裁定不适合答辩。控方继续举证,以决定被告是否曾做出控罪指称行为。案件今(7日)在高等法院续审,控方传召钟表行东主的妻子,及对面店舖目击事件的店员作供。

东主妻称她从办公室的窗看到打劫大惊,即俯身用手掩著子女的咀,直至听到家姑称匪徒已走,才下楼到店看情形。对面餐厅的收银员则称,当日听到对涉事店舖传来警钟声,他见到第一名匪徒向店员开枪,店员即倒下,另两名匪徒分别打破玻璃及爬入饰柜。他亦记得持枪男穿浅啡色干湿褛和戴雨帽,持黑色曲尺手枪。

被告文稳业,61岁。他被控于1991年6月9日,在深水埗北河街1A号地下信发公司内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谋杀男子郑启霖,和企图抢劫郑启霖、郑芝、罗少峰和蔡杏俏。

被告被告文稳业(文稳业)因癌细胞上脑,早前已被裁定不适合答辩。(资料图片)
证人林泽文称他当日目睹一名穿干湿褛的匪徒,用黑色曲呎手枪向店员开枪,店员当场倒下。(朱棨新摄)

陈称从办公室窗口望到打劫

涉案信发公司东主罗少峰的妻子陈玉兰作供,指于案发日早上11时半左右,她在信发公司的办公室内和子女玩耍。期间,陈听到警钟响起,遂从办公室的窗口望向店舖。她看到两至三个年轻男子正行劫,但已记不起详情。

当刻大惊俯身掩著子女的咀

控方引述陈于案发日录取的口供,内容指其中一名男子以硬物指向职员郑启霖,认为该硬物是枪械。陈庭上确认口供是准确纪录。陈续指当时大惊,俯身并掩著子女的咀。 她曾听到一把声音,但她未能听到该把声音说什么。不足一分钟后,同样身处现场的家姑称:“佢哋走哂喇”。陈前往店舖,发现有饰柜的玻璃损烂。家姑和另一名职员郑芝,正查看郑启霖的状况。

林案发时日间在父亲店舖帮手

证人林泽文供称,案发时18岁,当时就读中五。他晚间到夜校上学,日间则在父亲的餐厅担任收银员。他指,父亲的餐厅在涉案信发公司对面。

第一名匪徒先开枪 另两人才打破玻璃

于案发日早上11时35分左右,林听到警钟响起。他见到信发的店内有三名匪徒,其中一名匪徒以黑色手枪,指向饰柜后的一名男职员并开枪,该职员头部中枪后倒下。此外,第二名匪徒用锤子打烂饰柜的玻璃,然后和第三名匪徒爬过饰柜搜掠。惟因警钟仍然响起,两人很快便爬离饰柜,然后连同开枪的匪徒向通州街逃走,而林亦听到汽车驶走的声音。

曾玩手枪模型懂左输及曲尺分别

辩方盘问时引述林于案发日录取的口供,指持枪的男子肥身材,身穿浅啡色干湿褛和戴雨帽,持黑色曲尺手枪。林庭上指,现不能解释为何当时可以作出仔细描述,又指他曾玩“BB弹”手枪模型,因此知悉曲尺和左轮手枪的分别。他并指,当时见到开枪的动件,亦听到枪声,因此相信匪徒有开枪。

指匪徒是向职员开枪

辩方指,林不能讲述持枪男子是射向玻璃,或玻璃后的职员。林不同意,重申指根据其口供,该匪徒是向职员开枪,他亦看不到该处有玻璃。

被告上周已被裁定不适合答辩

辩方指被告患肺腺癌第四期,癌细胞扩散至脑部。他接受手术和治疗后,情况仍恶化,现不了解法律程序,也不能向律师作出提示。陪审团上周前已裁定被告不适合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