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火|屋宇署起诉宏业、鸿毅两公司及四人 共提出259项检控
大埔宏福苑大火发生距今9个月,屋宇署今日(9日)起诉宏福苑工程顾问公司鸿毅,及工程总承建商宏业建筑两公司;4人包括鸿毅的董事黄侠然及该公司聘用的注册检验人员吴跃,以及宏业的两名董事侯华建和何建业。
屋宇署提出合共259项检控,包括涉嫌准许或授权在进行建筑工程时使用欠妥的或不符合《建筑物条例》条文的物料、准许或授权进行建筑工程,而检验或工程进行方式导致有人受伤及财产损毁、没有妥善监督修葺工程等。
屋宇署表示,鸿毅聘用的注册检验人员没有妥善监督订明修葺,亦没有确保该建筑物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而宏业及鸿毅在工程进行期间,涉嫌准许或授权使用非阻燃的棚网及帆布、非阻燃的发泡胶板遮挡窗户,以及移除楼梯走火通道的窗户,开设俗称“生口”的开口,并以非阻燃物料作掩盖,令火势迅速蔓延,并阻碍逃生,最终导致168人死亡及79人受伤。
屋宇署指,宏业于今年年初通知屋宇署,该公司不再担任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故署方于2026年2月按《建筑物条例》将其从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中除名。除名并不免除该公司及相关人士在《建筑物条例》下的刑责及其他法律责任。此外,不论涉事注册建筑专业人士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亦会转介予相关专业人士纪律委员会考虑纪律处分。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a)(i)条,与小型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如准许或授权在工程中加入或使用欠妥或不符条例规定的物料,即属犯罪。根据第40(2B)条,如进行、授权或准许小型工程,而其进行方式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18个月。
根据第40(2AE)条,注册检验人员未有就属小型工程的订明修葺给予适当监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5万元。根据第40(2AF)条,注册检验人员或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未有确保其获委任监督或进行的订明修葺小型工程的楼宇属安全或已变得安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