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la司机冲黄灯撞毙19岁少女 官斥过路处加速不负责任 囚22月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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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Tesla的男司机,驶经元朗安乐路行人过路处时,撞毙19岁尼泊尔籍少女,他早前承认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DCCC1415/2025)今早(17日)在区域法院判刑。

暂委法官钟伟强判刑时透露,被告担心迟到,驶至行人过路处附近时,为省时间没减速反而加速一倍,斥其做法极其危险及不负责任,认为被告一时鲁莽,导致本案的意外发生,其刑责属中至高。他事后捐10万做慈善只属良心受责,以减轻心理压力,未能给予减刑,判囚22个月,及停牌5年,及自费参与驾驶改进课程。

被告欧阳劭匡(案发时31岁)早前承认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于2024年11月7日,在元朗安乐路近灯柱FA7842在道路上危险驾驶,引致19岁女事主Pun Lisa死亡。

被告欧阳劭匡早前求情时曾透露,他在意外后亦处于极度恐惧状态,并要接受心理治疗。(罗敏妍摄)
19岁女事主Pun Lisa在元朗安乐路被Tesla私家车撞至抛上空中,倒地昏迷,送院抢救后死亡。(罗敏妍摄)
报告透露,被告欧阳劭匡当日驾车上班,因担心迟到,驶经过路处时没减速反加速一倍,结果撞到提早过路的女事主。(罗敏妍摄)

被告过往有7项交通案底包括5次超速

钟官引述辩方求情指,本案最大的减刑因素是被告认罪。背景报告亦指出,被告现年32岁,专上教育程度,在非政府机构任职活动干事,月入2.5万,有7项交通案底,包括5次超速,被告现已知错及有真诚悔意;另外两份精神科报告则指出,他在案发后患上创伤后压力症,服药后病情有好转。

担心上班迟到而超速

钟官判刑时指,被告驾驶至案发地附近的十字路口时已经超速,在距离案发地60米时,附近的交通灯转为黄灯。而被告为了节省时间,未有减速,反而加速至超速近一倍并撞倒事主。被告解释,案发时正前往尖沙咀上班,因为担心迟到而超速。

官斥做法极危险须判阻吓性刑罚

官斥,此做法极其危险及不负责任,因此量刑必须具阻吓性,但不论法庭如何判罚,亦无法挽回事主的性命,以及弥补其家人因至亲离世所带来的痛苦委屈。

死者冲红灯不减司机罪责

法官续指,法庭没有忽略事主过马路时有冲红灯,但是合理的驾驶者在驶近过路处时,须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被告一时鲁莽导致本案,其刑责应属中至高。

捐款属良心受责不另给予减刑

此外,被告曾有5次超速纪录,因此其交通纪录并非恶劣,但也不算良好;他在案发后曾捐款帮助小学及大埔火灾,官认为,捐款属被告良心受责,为减轻心理压力而作出,不另给予减刑,惟考虑到被告在案发后患上抑郁等症状,减刑两个月,判囚22个月。

女事主被撞至凌空抛起不省人事

案情指,在案发当日早上8时许,被告驾驶Tesla私家车沿青山公路行驶,该路段限速为50公里。当日天气晴朗,交通流量中等,被告驶经意外路段时,前方没有车辆。在交通灯转为黄灯时,被告加速行驶冲往过路处。同时,19岁女事主Pun Lisa在红灯亮起时,横过行人过路处。她行至路中间时遭被告私家车的左侧撞至凌空抛起,其后不省人事 送院抢救后不治。解剖报告指出,事主身体多处受伤,盆骨有不稳定骨折。

专家指若以50公里时速行驶应能避免意外

被告警诫下承认撞倒事主。在交通意外重组后,专家认为被告“冲黄灯 。若他依据道路限速每小时50公里行驶,应可在发现女事主后,以0.9秒反应时间煞车,便可避免意外。

《道用使用者守则》有就黄灯作定义

本案的意外涉及“冲黄灯”的法律盲区。根据《道路使用者守则》,黄色灯号的法律含义代表“停车”,除非车辆在转灯瞬间已极度接近停车线,突然煞车或会导致后车追撞等危险情况,方获准谨慎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