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医生冼卓铿被控无妥善处理病人医疗纪录 医委会裁罪名不成立
骨科医生冼卓铿被投诉未有为其手术病人妥善记载医疗纪录,缺乏脊椎疾病史、进行手术的临床原因以及与病人讨论手术风险的记载。医委会研讯小组今日(22日)表示,没有实质证据证明相关控罪,外加病人手术同意书及磁力共振报告中有相关资讯,裁定冼卓铿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病人邱成强(音译)腰痛超过一年,在2020年4月27日首次向涉事医生冼卓铿求医,同年5月20日接受腰椎L4/5节的椎板切除及经椎间孔腰椎融合手术,过程顺利。病人于2024年向医委会投诉,冼卓铿没有妥善记载其医疗纪录。
控罪指,涉事医生冼卓铿被指于2020年4至8月期间,未有妥善记载其医疗记录,包括(一)未有充分记录病人的脊椎疾病史、脊椎身体检查结果、进行L4/5椎板切除术的相关诊断影像资料; (二)未有记录进行手术的临床原因,包括有否考虑手术或对病人其他腰椎节段有退化性的改变、或出现颈椎状况;(三)没有记录与病人讨论手术风险和好处、以及其他替代方案。控罪指,就所指控的事实,无论是单独还是综合而言,都构成专业不当。
医委会秘书处代表大律师高丽盈表示,比对病历与被告证人陈述书,病历显然不完整。被告的证人供词称,病人曾指,于2019年,即接受手术前约一年,分别在东区医院及威尔斯亲王医院接受治疗,持续超过一年但效果不佳。他亦曾服用止痛药超过一年,不过被告未有将相关资讯记载于病历。
病人术后发现颈椎脊髓病变 指控术前评估未发现
控方传召专家证人郭医生出庭作供。郭的证人供辞时提到,病人在8月、即手术后发现有颈椎脊髓病变的临床征象。由于脊髓病变是一种慢性疾病,故在手术前的评估应该发现得到。不过,手术前的医疗纪录未有提及该病。
郭指出,病人的磁力共振(MRI)报告显示,其L2/L3等其他椎节亦出现退化,惟医疗记录未充份解释,为何排除其他椎节而仅做L4/L5节手术。他指,当其他非入侵性治疗包括服药等无效时,手术才会被考虑作治疗方案,但其报告中未有提到其他非入侵性治疗的选项。郭形容该份医疗纪录“not Ideal(不完美)”,令到其他人未能理解施行手术的原因。
他又指,病人有长期脊椎狭窄症的病史,必须向病人具体讲述可能出现的神经系统并发症、以及因病情以致恢复期延长的风险,并记载于医疗报告中。他同意在繁忙期间无可避免要做简短纪录,但应在另一日予以补充。
控辩双方专家证人同意施行手术恰当
辩方代表大律师罗蔚山则指,今次控罪涉及纪录的完整性,控方亦非指控涉事医生治疗不当,控辩双方专家证人均同意就L4/5节进行手术是恰当的。辩方亦一度质疑,控方未在案情中具体列出涉事医生遗漏甚么病历资讯,又质疑引述的证据由辩方提出,而非建基于秘书处的证据上,对辩方构成不公。研讯小组主席霍泰辉回应指,研讯小组裁决时会作出考虑。
辩方代表又说,无资料证明被告知悉病人以前的脊椎情况,认为被告在此情况下无须记录。她又表示,磁力共振报告亦属于医疗纪录,认为医生无需就磁力共振报告再用手写相关资讯。另外,被告曾在病人进行磁力共振报告后,于临床纪录中写“MRI显示L4/5严重狭窄,其他节段轻微狭窄”,已解释为何只针对该节段进行手术。至于无记录与病人讨论手术风险和好处,辩方指相关事宜已记录于病人签署的手术同意书中。
研讯小组在判词指出,控方没有实质证据证明被告没妥善记录病人医疗纪录,并接纳辩方证供,裁定被告3项罪名均不成立。小组指,控方专家证人批评医疗纪录“not Ideal(不完美)”,惟没有列举评分标准,认为专家证人对医疗纪录的标准或较正常高。
研讯小组主席为中大医学院前院长霍泰辉,成员包括港大微生物学系名誉助理教授龙振邦、大律师王洛媛、香港病人政策连线主席林志釉、精神科医生林翠华,法律顾问为吴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