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督察警校警署分别非礼两女警 上诉驳回 即时入狱10星期
已婚时任男见习督察,涉在2023年至2024年在警察学院及元朗警署内非礼及袭击3名女警。经审讯后,他被裁定2项非礼罪成,被判囚10周。见习督察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HCMA186/2025)。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张洁宜今(28日)下判辞指,两名事主的证供清晰,排除被告的装备意外碰到,基于案情严重,除了监禁别无他选,驳回上诉,原获保释等候上诉的见习督察,需即时服刑。
杨被裁定两项非礼罪成
上诉人杨孟羲被裁定两项非礼罪成,指他于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库支援组办公室B8室外走廊非礼X。他另被控于2023年11月某日,在黄竹坑香港警察学院大操场非礼Y。他就该两罪,被判囚10周。
他原本亦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指他于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地库巡逻小队第一队办公室B21室内袭击Z。经审讯后,他被裁定该罪不成立。
官指若非蓄意不可能持续横扫接触X的臀部
判辞指,案发时杨和X身处的走廊有充足空间让杨通过,接纳原审裁定,即杨身上““吊吊揈”的装备没可能意外触碰到X。即使杨的手套或帽意外碰到X,杨理应会即时意识到有关触碰,并会立即退开以避免物件贴着X的臀部继续拖行。法官认为若杨非蓄意,绝对不可能让物品持续及有压力地横扫接触X的臀部。
X就触感的证供清晰
判辞续指,X就触感的证供是十分清晰,在盘问下没有动摇。她表明触碰她的物体感觉像手背,有力度压向她,指物体并非硬物。X当时身穿质料薄的贴身棉裤,她绝对可以隔着衣服分辨触碰她的物体的软硬。
原审已排除被告的枪意外碰到Y
至于涉及Y的控罪,法官认为Y的证供清晰,她表明被触碰维持1秒,触碰是有力的,扫了一下,认为是手非硬物。若杨身上的步枪触碰到Y,他理应会察觉到,原审排除杨的步枪意外触碰到Y并无不妥,遂驳回2罪的上诉。
官指非礼罪行必须具阻吓性
判刑方面,法官不同意原审对杨身为警务人员的身分给予过多比重有原则犯错。法官指,无论在街上、港铁车厢或工作场地,猥亵侵犯女性的行为均是严重,令人讨厌及不齿的,判刑必须具阻吓性,且不能以缓刑处理。
杨的行为令处方蒙羞
法官指,杨与2名事主并非隶属同一队,但杨作为警务人员,警务处显然对他会遵守纪律、不破坏同僚之间的互信、不破坏处方的声誉,有一定的期望,形成上诉庭所指的信托关系。杨在工作地方或受训场地侵犯同僚的行为,显然会令处方蒙羞,构成违反了警务处对他的信托。
法官指,本案案情严重,社会服务令及罚款不足而反映严重性,监禁乃唯一选择,原审将2罪的5周刑期分期,最终判囚10周并非过重,因此亦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