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奸案护士在囚期间两度续牌获批 护管局:未获赋权拒绝续期申请
一名男护士2019年涉迷奸案被定罪,判囚7年4个月,2024年出狱后约一年始被钉牌,其间曾获一间院舍聘任为护理总监,事件引起社会哗然,对涉事男护士为何仍然持有效执业证明感疑惑。护士管理局回复查询时确认,于2019年底接获公众人士告发而知悉涉事男护士判监,他在囚期间曾两度申请续牌获批。
护管局指,《护士注册条例》现时并无条文直接要求被刑事定罪过的护士需自行申报刑事纪录,但条例有要求申请正式注册或登记的护士须具良好品格,局方发出的“执业证明书续期通知”也有订明,护士需在对法院的决定可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后的21天内申报;随著修例引入新要求,护士未来续牌须声明自最近一次申请以来有否被裁定犯可判处监禁的罪行。
不过,局方也强调,法例并未赋予护管局权力,在接获关于护士涉及不专业行为或刑事案件的申诉或告发后立即暂停护士的执业资格,以及拒绝涉事护士的执业证明书续期申请。
护管局确认2019年已得悉定罪
一名男护士2019年10月涉及迷奸案被判囚7年4个月,至去年中出狱后,获嘉瑞园护养院(德田)聘任为护理总监。院方去年底知悉事主干犯性罪行后,考虑其工作表现良好,并希望给予其“改过自身”的机会,将他转任文职。至今年7月,即出狱后约一年,才被护士管理局钉牌,并在8月底离职。
护士管理局回复查询时确认,于2019年年底接获公众人士的告发,而得悉该名护士被定罪,随后经查核后知悉他被判监。
在囚期间两度申请续牌获批 其中一次因疫情获辖免申请费
护管局亦确认,该名护士在囚期间,曾就其2019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届满的执业证明书申请续期。任何成功申请的人士均须向管理局缴付订明费用以申请执业证明书,方可在香港执业。
其中一次续牌申请中,该护士毋需缴付订明费用,亦可续领2023-2025年的执业证明书。护管局指,政府曾为答谢医疗专业人员应对 2019 冠状病毒病的努力,于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豁免13个医疗专业人员的法定注册/登记费用,以及续办宽免期内生效的执业证明书须缴付的费用。
5月底被钉牌 护管局称今年初已失护士资格 6个月内无续期可除名
护管局续称,该护士刑满出狱后并未就其2025年12月31日届满的执业证明书申请续期。根据《护士注册条例》,如某人没在最近一次获发出的执业证明书届满日期后6个月内,再取得执业证明书,管理局可命令从注册护士名册除去该人姓名。
翻查资料,涉案男护士于2025年中出狱,并获一间护养院聘用,同年底护管局对他展开研讯,局方押后研讯处理,至2026年5月29日恢复研讯,始命令将他除名。
护管局表示,在2026年5月研讯之时,尚在所述的6个月期限内,所以该护士的姓名仍载于注册护士名册。但该护士的执业证明书已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故自2026年1月1日起已不得在香港执业为注册护士。
法例无直接要求护士申报刑事纪录 惟续牌通知有相关注明
问到续领执业证明是否要作刑事纪录申报,护管局回应说,《条例》现时并无条文直接要求被刑事定罪过的注册/登记护士需自行申报刑事纪录。然而,《条例》有规定申请正式注册/登记的人士须持续令管理局信纳其具有良好品格。
管理局在“执业证明书续期通知”中也注明,护士需在对法院的决定可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后的21天内,或在有上诉的情况下,在获得上诉最终决定后的21天内,向管理局申报被裁定犯可判处监禁的罪行,并提供定罪详情和相关文件。如护士不确定应否申报有关罪行,则应向管理局提供有关定罪的详情,以供局方跟进。
如无申报纪律处分时会考虑 惟强调无权拒绝涉刑事案护士续牌申请
护管局提到,如某护士申请续牌时没有向管理局申报其刑事纪录,而该护士及后因公众人士的告发而面临纪律程序,局方在考虑施加纪律处分时,会考虑护士是否有及时按要求作出通报。
局方又强调,法例并未赋予管理局权力在接获关于护士涉及不专业行为或刑事案件的申诉或告发后立即暂停护士的执业资格,以及拒绝涉事护士的执业证明书续期申请。
修例要求护士申报定罪纪录 将随后刊宪实施
护管局也提到,随著护士注册条例修订,当中有新增条文订明注册/登记护士申请新执业证明书或申请续领执业证明书时引入的新要求,包括护士须声明自最近一次申请以来有否被裁定犯可判处监禁的罪行。该条文将随后在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以配合发出执业证明书的新机制的实施。
至于会否将21天通报期限要求列入《香港护士伦理及专业守则》,护管局表示,不时检视并会在有需要时更新管理局刊登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