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拟修法院附属例去殖 废除“女皇陛下”、“立法局”等提述
律政司拟对《高等法院条例》及《区域法院条例》下的附属法例作出修订,涵盖七个方向。其中建议在《高等法院规则》废除“女皇陛下”、以“Hong Kong”取代“the Colony”(殖民地)、以“立法会”取代“立法局”等。
至于《规则》载有“英国领事”、“英籍人士”等提述,政府建议适当地作出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当局指,由于建议修订属技术性质,相对简单直接,政府拟于今年底前向立法会提交修订,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修例范畴:修改或废除英籍与英联邦特权待遇
文件第一个范畴提及,《高等法院规则》和《区域法院规则》内载有“英国领事机构”、“英国领事”、“英国领事人员”、“英籍人士”等的提述。律政司建议适当地作出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此外,《高等法院规则》在非互惠原则下给予英国、英联邦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爱尔兰共和国特权待遇的规定,建议适当地适应化修改或废除相关规则。
另一个范畴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公约”一词。文件指,现时该词出现于《高等法院规则》和《区域法院规则》而未被定义,该词的原意似乎旨在包括英国和其他国家就民事诉讼签订的多边公约或双边协议。
然而,由英国签订的公约或协议已不再适用于香港特区,以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英国和新加坡对相似词语在法律上的理解和草拟方式,加上为免对词语含意的歧义或争议,建议为有关条文加入对“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定义。
此外,《高等法院规则》规则载有联合王国《1978 年国家豁免权法令》的提述,而该法令已不再适用于香港,故有必要对相关条文作出相应的文本修订。
针对《高等法院规则》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条文及提述,律政司建议废除“1894至1979年《商船法令》”,并对规则的标题作相应修改;在附录B表格以“高等法院”取代“最高法院”。
至于与官方相关的条文,在《高等法院条例》及《区域法院条例》的附属法例中对“官方”、由“官方”提出或针对“官方”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官方法律程序条例》”的提述,亦建议分别适应化修改为“特区政府”、由“特区政府”提出或针对“特区政府”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特区政府法律程序条例》”。
律政司又建议对《高等法院规则》作出多项修订,包括在中文文本中以“法官” 取代“大法官”;废除“女皇陛下”; 以“Hong Kong”取代“the Colony”(殖民地);以“立法会”取代“立法局”等。
在第七个范畴,对于文件其他分段未有就其建议修订阐述的其他相关条文或提述,律政司亦建议作适当修订。
特区政府目前的工作目标,是在各负责政策局有决心尽快发出草拟指示的前提下,希望争取在本届政府任期结束前、即明年6月30日前,完成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