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携$40万私烟及另类吸烟产品抵港 两男分囚5个月及两星期兼罚款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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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分别31及36岁入境男旅客,因管有和处理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2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5个月和两个星期,以及罚款1,500元。
海关人员于6月26日在机场截查两名分别31岁及36岁抵港男旅客,并在他们携带的个人行李内,共检获约1.45万支未完税香烟、12.24万件另类吸烟产品及4件另类吸烟产品器具,估计市值共约40.3万元,应课税值约4.8万元。该两名男抵港旅客随即被捕。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烟草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7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24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