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至2010年间操控两银行户口洗黑钱$9亿 印度汉罪成判7年6个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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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8岁印度籍男子,涉嫌于2007至2010年期间洗黑钱9亿元,他今年8月19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两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成立,今日(9月15日) 被判囚7年6个月。

高等法院。(资料图片)

案情显示,5名澳大利亚籍人士2009年于澳大利亚堕入投资骗局,受骗徒诱使投资黄金。5名受害人先后存入总值约港币380万元到一个香港的银行户口,但最后投资并没有兑现,5人蒙受损失。

警方调查后发现,相关的犯罪得益流入两个由被告操控的银行户口。同时,调查发现被告涉嫌于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该两个银行户口处理约港币9亿元怀疑犯罪得益。

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接手调查后,在2011年3月10日以涉嫌“洗黑钱”拘捕该名持香港身份证的印度籍男子,并于2022年控告他两项“洗黑钱”罪。

高等法院。(资料图片/黄浩谦摄)

警方指出,洗黑钱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监禁14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户口予其他人使用,无论是否知道有关户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