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内地男女涉洗黑钱$1,200万 罪成被加刑 囚48及36个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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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发时29岁的内地男子及一名案发时49岁的内地女子,分别于昨日及今日(10月15至16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三项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囚48及36个月。

案情显示,该两名人士怀疑使用其银行户口,于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分别处理约848万及441万元犯罪得益。东九龙总区重案组人员接手调查后,在2024年6月,当该两名人士入境香港时,以涉嫌“洗黑钱”拘捕他们。

湾仔区域法院大楼。(资料图片)

经征询律政司意见后,该两人分别被落案起诉三项及一项“洗黑钱”罪。早前经审讯后,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法庭经审视后,批准加重33%及20%刑罚,经考虑其他因素后,两名被告最后被判囚48及36个月。

为打击使用傀儡户口清洗黑钱,警方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第27条 对同类案件申请加重刑罚。由2023年10月至今,已经有199名人士因租借卖户口,于法庭就洗黑钱罪行被定罪时遭加重刑罚,刑期分别增加八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3至18个月)。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

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户口予其他人使用,无论是否知道有关户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