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全港反黑工 一周拘50人 其中8人为雇主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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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于10月10日至16日展开“银翼”、“汇力”行动,在全港多区反黑工,联同劳工处的“彩虹行动”及警务处的“冠军行动”,共拘捕41名怀疑非法劳工、8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1名协助及教唆者。

入境处10月10日至16日在全港反黑工,共拘捕41名怀疑非法劳工、8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1名协助及教唆者。(入境处提供)

50名涉案人士全由入境处拘捕,处方调查人员搜查多个目标地点,包括建筑地盘、装修中单位及餐厅等。被捕非法劳工11男30女(24至58岁),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一名男子涉嫌行使及管有他人身份证。被捕雇主则为3男5女(32至62岁);被捕的协助及教唆者,为一名62岁女子。入境处仍在调查相关雇主,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此外,入境处职员亦安排宣传车及派员,于新入伙的住宅屋苑向住户及物业管理人员派发“切勿聘用非法员工”的宣传单张,呼吁切勿聘用非法劳工。

入境处10月10日至16日在全港反黑工,共拘捕41名怀疑非法劳工、8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1名协助及教唆者。(入境处提供)

入境处表示,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另外,输入劳工获准以雇佣身分来港后,必须按“标准雇佣合约”所订明直接受雇于合约中指定的同一雇主,并担任合约中指定的职位及在指定的地点工作,而且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转换雇主、职位或工作地点(“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工作地点除外)。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入境处10月10日至16日在全港反黑工,共拘捕41名怀疑非法劳工、8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1名协助及教唆者。(入境处提供)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根据《入境条例》第20(1)(a)条规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触犯可以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刑罚的罪行,则行政长官可以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该入境者在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0年。

入境处10月10日至16日在全港反黑工,共拘捕41名怀疑非法劳工、8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1名协助及教唆者。(入境处提供)

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

市民可使用举报非法劳工专线3861 5000、传真2824 1166、电邮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处网址www.immd.gov.hk利用“网上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罪行”表格向入境处举报雇用非法劳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