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洗逾$2000万骗案黑钱 两傀儡户口持有人判囚3至4年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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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于2022年12月接获4宗报案,案中受害人经社交媒体程式,分别堕入网上情缘及投资骗案,按指示交付款项至多个香港本地银行户口后,骗徒随即失去联络。受害人怀疑受骗,遂向香港警察求助。深水埗警区刑事部人员经调查后,以涉嫌“洗黑钱”拘捕该两名案发时分别为25及30岁的本地男子。

调查相信,两被捕人男子为傀儡户口持有人,涉嫌透过共4个银行户口,于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协助骗徒清洗约2,070万元犯罪得益。警方于征询律政司意见后,以“洗黑钱”罪起诉该两名男子,并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获法庭批准及增加20%刑期。最终两名被告今日(5日)在荃湾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被裁定共4项“洗黑钱”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监禁36及48个月。

两名被告在荃湾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被裁定共4项“洗黑钱”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监禁36及48个月。(资料图片)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卖出户口,作为傀儡户口持有人,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警方会继续与律政司就适当案件向法庭申请加刑,并积极研究,加快洗黑钱案件的检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