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拘3人涉偷超市370件货转售图利 4药房职员及负责人接赃同被捕

撰文: 马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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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尖警区于今年7月起接获多宗店舖盗窃案件,发现区内有多间大型连锁超市及日用品零售商等接二连三被偷走大量货物,包括日用品及食物。警方调查后发现,犯罪集团成员为尼泊尔籍人士,他们至少涉及今年7月至11月油麻地及尖沙咀区33宗店舖盗窃案,偷取370件货品,涉款约2.8万元。贼人偷去货品后,会以市价一半价钱转售予区内药房,药房再将货品稍低于市价出售。

油尖警区人员于11月3日至11日在展开拘捕,以“盗窃”及“处理赃物罪”拘捕6男1女,当中包括3名贼人和4名药房职员及负责人。

店舖盗窃集团至少涉及油麻地及尖沙咀区33宗于今年7月至11月的店舖盗窃案,偷取370件货品,金额约2.8万元。(马耀文摄)

油尖警区重案组第二队高级督察苏文浩指,经调查及情报分析,并透过翻查警方在“锐眼计划”安装的闭路电视,锁定一个活跃在油尖旺区的店舖盗窃集团。

警方指,集团的骨干成员均为持香港身份证的非华裔人士,据知均为尼泊尔籍人士。他们会在油尖旺区内多间大型连锁超市及日用品零售商偷取日用品及食物,包括洗头水、牙膏、药油、朱古力、洗衣球等。贼人会迅速在货架取下大量同款货品并放入袋中,在未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苏形容贼人手法熟练,犯案过程少于半分钟。据知,每次行动会出动1至2名贼人,他们曾最多在一次犯案中偷去30盒染发剂。

警方留意到,贼人看准该批店舖人流多职员少、货架分布散,加上闭路电视覆盖不足,以及店员不会每天点算货品,令店舖较迟发现遇窃。警方指,犯罪集团至少涉及今年7月至11月油麻地及尖沙咀区33宗店舖盗窃案,偷取370件货品,金额约2.8万元。

调查亦发现,贼人偷取货品后,会即时将赃物以低于市价一半,出售予油麻地2间药房以收取现金,药房再以稍低于市价出售。

警方于11月3日至11日在展开代号为“急漩”的反店舖盗窃行动,以“盗窃”拘捕2男1女非华裔店舖盗窃集团成员,年龄介乎31至43岁。警方亦持法庭手令,突击搜查油麻地2间药房,起出大量怀疑赃物,并以“处理赃物罪”4名男职员及负责人,年龄介乎35至51岁。

警方已经以盗窃罪暂控2名贼人,并已于较早前提堂;4名药房职员,有3名已获准保释候查,下月中旬需向警方报到;余下1名贼人及药房负责人则仍然被扣留调查。

油尖警区重案组第二队高级督察苏文浩呼吁店舖应增加防盗装置。(马耀文摄)

警方留意到,贼人会在店舖繁忙时间下手,而该批产品没有加上防盗标签及装置,因此警方呼吁店舖应增加防盗装置,例如高清闭路电视镜头、防盗闸门及防盗磁贴等。此外,店舖职员也应加强留意身边有没有可疑人士出没。

警方呼吁店家不要接受不明来历的货品,购买前要细心留意其背景、货品价钱牌被破坏等。当发现有不明人士推销货品,应立即向警方求助。如果知道是赃物但仍然接触,将会干犯处理赃物罪。

警方重申,盗窃罪属严重罪行,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10年。另外,若市民购买或接收盗窃赃物,亦有机会干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4条处理赃物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14年。